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委聯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五八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部分,已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並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判決而終結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原告迄同年四月六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查,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