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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許金樹高文崇郭德進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委聯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五八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部分,已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並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判決而終結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原告迄同年四月六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查,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德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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