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原名李吉成) 原 告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順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金 樹 法 官 高 文 崇 法 官 郭 德 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惠 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