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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賴恭利巫淑芳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政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交易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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