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政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交易字第10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