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原 告 乙○○ 被 告 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二五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林學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