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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林宜民許惠瑜林學晴

  • 當事人
    乙○○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原   告 乙○○ 被   告 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二五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林學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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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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