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新瑞德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三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