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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1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思成滕治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210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威達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
被告
祐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張國忠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滕治平

                書記官 郭佳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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