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甲○○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乙○○ 丁○○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光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