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翔宇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自然人被告甲○○、乙○○部分)、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法人被告翔宇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部分)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一百條前段、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