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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莊秋燕

  • 當事人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4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度偵字第九四○○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破壞剪壹支沒收。 事 實 一、乙○○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八時三十分許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二時三十分許止,駕駛其所有車號S二─四四六一號自用小貨車,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手持客觀上足以為兇器之破壞剪一支,竊取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電線,得手後,即將竊得之電線去皮後,將銅線送不知情之正永五金資源回收場變賣,變賣所得花用殆盡。嗣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三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清水巷三八之一號前,經警盤檢並循線查獲上情,且當場扣得其所有,供竊盜所用之破壞剪一支。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兩次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辦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乙○○就上揭時、地之犯罪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目擊證人邱坤泉於警詢證述發現被告行竊之經過、證人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壬○○、證人即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丁○○、庚○○、己○○、癸○○、甲○○、辛○○、丙○○、汪榮輝、證人即臺中市政府人員戊○○於警詢時證述,及證人壬○○、丁○○、庚○○、癸○○、甲○○、辛○○、丙○○、戊○○於偵訊時證述被竊事實之情節相符,且經證人即正永五金資源回收場會計蔡俞絜於警詢證述被告多次拿銅線變賣之事實無誤,足證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有其所有供剪下電線使用之破壞剪一支扣案,及贓證物保管收據一件、刑案現場照片四十四張、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十五件、車籍資料查詢表一件、正永五金資源回收場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交易明細各一份、勘驗筆錄一份附卷可稽,復有可證,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部分: (一)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查本件被告持以行竊之破壞剪均係鐵製工具,足認在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可構成威脅,自屬兇器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 (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則本件被告先後多次加重竊盜犯行,均時間緊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檢察官聲請併案辦理部分(即附表編號八至十四、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二十三部分),因與起訴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謀取正職以過生活,僅因缺錢花用即一再犯案,其竊取電線之目的在取得電線內之銅線供變賣,雖變賣所得之價值尚屬輕微,然其剪斷供電之電線,將大量之用電戶遭受停電引起生活、工作上諸多不便利,及被竊取之電線成本不低(詳如附表所示),是其所生損害至鉅,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能賠償被害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政府因修復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至扣案之破壞剪一支,為乃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竊盜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一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莊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一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 害 人│發現時間│失 竊 地 點│損 失 財 物 │承辦人│ ├──┼──────┼────┼─────────────┼──────────┼───┤ │ 1 │遠傳電信股份│⒊⒈ │臺中市北屯區大坑里光西巷65│⑴㎜電纜線130公尺 │壬○○│ │ │有限公司 │08:30 │之66號旁 │⑵㎜電纜線20公尺 │ │ │ │ │ │ │(價值約新臺幣30000 │ │ │ │ │ │ │元) │ │ ├──┼──────┼────┼─────────────┼──────────┼───┤ │ 2 │臺灣電力公司│⒊⒏ │臺中市北屯區大坑里光西巷62│接戶線579公尺 │丁○○│ │ │ │09:25 │號旁與東山路二段100巷1號南│(價值約新臺幣10712 │ │ │ │ │ │120公尺路 │元) │ │ ├──┼──────┼────┼─────────────┼──────────┼───┤ │ 3 │臺灣電力公司│⒊⒐ │臺中市北屯區大坑里光西巷95│接戶線173公尺 │庚○○│ │ │ │11:30 │號前500公尺旁 │(價值約新臺幣3201 │ │ │ │ │ │ │元) │ │ ├──┼──────┼────┼─────────────┼──────────┼───┤ │ 4 │臺灣電力公司│⒋⒈ │臺中市北屯區大坑里光西巷電│PVC風雨線約76米 │己○○│ │ │ │14:00 │桿光西1-2號與1-3號之電線 │(價值約新臺幣1406 │ │ │ │ │ │ │元) │ │ ├──┼──────┼────┼─────────────┼──────────┼───┤ │ 5 │臺灣電力公司│⒋⒒ │臺中市北屯區大坑里光西巷72│PVC風雨線(內含銅│己○○│ │ │ │14:00 │號旁及清水巷30之2號 │線) │ │ │ │ ├────┼─────────────┤(價值約新臺幣13838 │ │ │ │ │⒋⒓ │臺中市北屯區部子里仁友巷49│元) │ │ │ │ │15:00 │號旁 │ │ │ ├──┼──────┼────┼─────────────┼──────────┼───┤ │ 6 │臺灣電力公司│⒋ │臺中市北屯區大坑里濁水巷31│PVC風雨線共約1086│癸○○│ │ │ │14:10 │號前 │公尺 │ │ │ │ ├────┼─────────────┤(價值約新臺幣21000 │ │ │ │ │15:00 │臺中市○○區○○路二段光西│元) │ │ │ │ │ │巷40之9號 │ │ │ ├──┼──────┼────┼─────────────┼──────────┼───┤ │ 7 │臺灣電力公司│⒋ │臺中市北屯區民政里北坑巷產│PVC風雨線約413公 │甲○○│ │ │ │10:30 │業道路(大貴段855地號) │尺 │ │ │ │ │ │ │(價值約新臺幣7066 │ │ │ │ │ │ │元) │ │ ├──┼──────┼────┼─────────────┼──────────┼───┤ │ 8 │臺灣電力公司│⒌⒑ │臺中市北屯區北坑巷 │PVC風雨線約369公 │癸○○│ │ │ │09:00 │100號邊 │尺 │ │ │ │ │09:10 │77號 │(價值約新臺幣6800 │ │ │ │ │09:30 │光西巷95號邊 │元) │ │ ├──┼──────┼────┼─────────────┼──────────┼───┤ │ 9 │臺灣電力公司│⒍ │臺中市北屯區北坑巷龍坑橋前│PVC風雨線一批 │庚○○│ │ │ │09:00 │150公尺 │(價值約新臺幣4878 │ │ │ │ │ │ │元)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⒍ │ │PVC風雨線約1368公│癸○○│ │ │ │08:50 │臺中市北屯區竹坑巷11號 │尺 │ │ │ │ │09:00 │臺中市北屯區竹坑巷9號 │(價值約新臺幣26678 │ │ │ │ │10:00 │臺中市北屯區清水巷12號及12│元) │ │ │ │ │ │之1號 │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⒎ │臺中市○○區○○路二段光西│PVC風雨線約431公 │癸○○│ │ │ │08:30 │巷95號之一旁 │尺 │ │ │ │ │ │ │(價值約新臺幣12942 │ │ │ │ │ │ │元)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⒏⒒ │臺中市○○區○○路二段大湖│PVC風雨線約300公 │癸○○│ │ │ │07:25 │巷31號北方約200尺處 │尺 │ │ │ │ │ │ │(價值約新臺幣7400 │ │ │ │ │ │ │元)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⒏⒘ │ │PVC風雨線共約658 │癸○○│ │ │ │10:15 │臺中市○○區○○路二段竹坑│公尺 │ │ │ │ │ │巷9號左方200公尺自備桿台中│(價值約新臺幣12180 │ │ │ │ │11:40 │市○○區○○路二段竹坑巷15│元) │ │ │ │ │ │號北邊200公尺 │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⒐⒚ │臺中市北屯區竽園巷39號處 │PVC風雨線約259公 │癸○○│ │ │ │09:17 │ │尺 │ │ │ │ │ │ │(價值約新臺幣7782 │ │ │ │ │ │ │元)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⒒⒈ │臺中市北屯區北坑巷11之2號 │PVC風雨線4條 │辛○○│ │ │ │13:00 │前約200公尺 │(價值約新臺幣10476 │ │ │ │ │ │ │元)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⒒⒑ │臺中市○○區○○路二段152 │PVC風雨線一批 │庚○○│ │ │ │14:10 │號右側200公尺 │(價值約新臺幣 │ │ │ │ │ │ │10380 元)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⒒⒙ │臺中市○○區○○段738地號 │PVC風雨線約300公 │庚○○│ │ │ │17:10 │ │尺 │ │ │ │ │ │ │(價值約新臺幣9000 │ │ │ │ │ │ │元)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⒒⒚ │臺中市○○區○○里○○路二│PVC風雨線共約390 │丙○○│ │ │ │11:00 │段234之1號旁及民政里橫坑巷│公尺 │ │ │ │ │ │127號旁橫坑巷127號旁 │(價值約新臺幣8475 │ │ │ │ │ │ │元)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⒒ │臺中市北屯區北坑巷11之3號 │PVC風雨線約188公 │庚○○│ │ │ │08:00 │對面 │尺 │ │ │ │ │ │ │(價值約新臺幣5640 │ │ │ │ │ │ │元)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⒒ │臺中市北屯區清水巷10號前 │PVC風雨線一批 │庚○○│ │ │ │16:00 │ │(價值約新臺幣7440 │ │ │ │ │ │ │元)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⒈ │臺中市○○區○○路二段95 │PVC風雨線約414公 │庚○○│ │ │ │10:30 │之1號前 │尺 │ │ │ │ │ │ │(價值約新臺幣12420 │ │ │ │ │ │ │元)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⒉⒔ │臺中市○○區○○路一段452 │PVC風雨線約280公 │癸○○│ │ │ │17:47 │號 │尺 │ │ │ │ │ │ │(價值約新臺幣6420 │ │ │ │ │ │ │元) │ │ ├──┼──────┼────┼─────────────┼──────────┼───┤ │  │臺灣電力公司│⒊⒊ │臺中市北屯區廓子巷122號附 │PVC風雨線一批共約│汪榮輝│ │ │ │12:47 │近 │245˙8公尺 │ │ │ │ │ │ │價值約新台幣7374元 │ │ ├──┼──────┼────┼─────────────┼──────────┼───┤ │  │臺中市政府 │⒋ │臺中市北屯區東山里連坑巷與│PVC風雨線約150公 │戊○○│ │ │ │02:30 │濁水巷前【註:起訴附表所載│尺 │ │ │ │ │ │為查獲被告之地點】 │(價值約新臺幣2000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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