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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1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 (下稱被告)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並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直陳屬實,乃遲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陳美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07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