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10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 (下稱被告)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並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直陳屬實,乃遲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