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2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朱光國洪俊誠鐘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722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五0八、一七五一0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甲○○部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甲○○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鐘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22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