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巫淑芳、巫淑芳
- 被告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28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未○○ G○○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被 告 F○○ 己○○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亥○○ 號 地○○ 宇○○原名游淑婷 B○○ C○○ E○○ H○○ 上十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王麗麗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一)乙○○共同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及借貸法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未○○、G○○共同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及借貸法律行為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皆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F○○、己○○、壬○○、癸○○、子○○、丑○○、寅○○、卯○○、亥○○、宇○○、B○○、C○○、E○○、H○○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皆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四)地○○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未○○、G○○三人均明知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三人竟共同基於違法成立公司對外放高利貸之犯意聯絡,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一九三號四樓虛設「中天租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泛亞租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公司)」、「合康租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康公司)」、「聯發租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發公司)」,並分別擔任審核及放款業務、對外放款業務人員,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底、九十五年初起至九十五年六月間止,以上開中天公司、泛亞公司、合康公司及聯發公司之名義,分別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元至二萬二千元不等金額,對外招募與渠等三人有共同放高利貸犯意聯絡之F○○、己○○、壬○○、癸○○、子○○、丑○○、寅○○、卯○○、亥○○、地○○、宇○○、B○○、C○○、E○○、H○○等十五人擔任前開公司之電話訪視人員。F○○等十五人分別自九十四年底、九十五年初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止,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一九三號四樓,由F○○、己○○、壬○○、癸○○、子○○、丑○○、寅○○、卯○○、亥○○、地○○、宇○○、B○○、C○○、E○○、H○○等人分組以電話向中部地區如附表所示之各中小企業負責人訪談是否需資金週轉運作,再由未○○、G○○二人外出接洽後,交由乙○○審核決定是否借貸錢財與該中小企業負責人,彼此再約定時地交易,約定貸以每六天至三十天不等為一期,短期借貸者每期一萬元收取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之重利,且第一期之利息先從本金中預扣,實際僅拿九千五百元或九千元;長期借貸者以同一方式每期一萬元收取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之重利,並要貸借者簽發借款金額加上預借期間之利息金額之本票或支票供乙○○等人收執,票期屆至再由乙○○等人持向金融機關兌領,乙○○等十八人即以此乘人急迫之際貸放款項,以收取高額利息之方式,經營地下錢莊(借款人及借款日期、借款金額、支付之利息總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嗣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一九三號四樓,為警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供公司經營放高利貸業務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借款人簽發予乙○○供為擔保用之本票十六張等物。 三、處罰條文: 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被告乙○○、未○○、G○○、F○○、己○○、壬○○、癸○○、子○○、丑○○、寅○○、卯○○、亥○○、地○○、宇○○、B○○、C○○、E○○、H○○等十八人應連帶各分別捐款新臺幣三十萬元予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甘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社團法人臺中縣生命協會等公益團體,合計捐款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捐款期限為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被告乙○○業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履行全部公益捐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借款利息│利息計算│├──┼───┼────┼────┼────┼────┤│ 1 │戌○○│95.07.05│60萬元 │13萬2千 │15天1期 ││ │ │ │ │元 │ ││ │ ├────┼────┼────┤ ││ │ │95.07.17│75萬元 │17萬元 │ │├──┼───┼────┼────┼────┼────┤│ 2 │A○○│95.07.17│30萬元 │3萬元 │7天1期 │├──┼───┼────┼────┼────┼────┤│ 3 │申○○│95.07.17│200萬元 │40萬元 │15天1期 │├──┼───┼────┼────┼────┼────┤│ 4 │酉○○│95.06.26│17萬元 │5千元 │15天1期 ││ │ ├────┼────┼────┤ ││ │ │95.06.27│17萬元 │5千元 │ │├──┼───┼────┼────┼────┼────┤│ 5 │陳通志│94年11月│140萬元 │8萬4千元│15天1期 ││ │ │ ├────┼────┤ ││ │ │ │800萬元 │120萬元 │ ││ │ │ │(分十次│ │ ││ │ │ │借貸) │ │ │├──┼───┼────┼────┼────┼────┤│ 6 │巳○○│95年1月 │40萬元 │5萬元 │15天1期 ││ │ │初 ├────┼────┤ ││ │ │ │300萬元 │50萬元 │ ││ │ │ │(分六次│ │ ││ │ │ │借貸) │ │ │├──┼───┼────┼────┼────┼────┤│ 7 │午○○│95.01.20│50萬元 │6萬元 │15天1期 ││ │ ├────┼────┼────┤ ││ │ │95.02.13│40萬元 │20萬元 │ │├──┼───┼────┼────┼────┼────┤│ 8 │黃○○│95年2月 │20萬元 │3萬元 │10天1期 ││ │ │初 │ │ │ │├──┼───┼────┼────┼────┼────┤│ 9 │丙○○│95年2月 │10萬元 │9千元 │15天1期 ││ │ │初 ├────┼────┤ ││ │ │ │10萬元 │2萬元 │ ││ │ │ ├────┼────┼────┤│ │ │ │5萬元 │1萬元 │7天1期 │├──┼───┼────┼────┼────┼────┤│ 10 │江卓玉│93年3月 │20萬元 │1萬4千元│6天1期 ││ │里 │中旬 │ │ │ │├──┼───┼────┼────┼────┼────┤│ 11 │辛○○│95年3月 │20萬元 │2萬元 │15天1期 ││ │ │初 │ │ │ │├──┼───┼────┼────┼────┼────┤│ 12 │庚○○│95年4月 │10萬元 │3萬元 │10天1期 ││ │ │初 ├────┼────┤ ││ │ │ │10萬元 │1萬5千元│ ││ │ │ ├────┼────┤ ││ │ │ │10萬元 │1萬8千元│ ││ │ │ ├────┼────┤ ││ │ │ │10萬元 │1萬2千元│ │├──┼───┼────┼────┼────┼────┤│ 13 │甲○○│95年5月 │50萬元 │3萬元 │30天1期 ││ │ │底 │ │ │ │├──┼───┼────┼────┼────┼────┤│ 14 │玄○○│95年5月 │10萬元 │5萬元 │10天1期 ││ │ │中旬 │ │ │ │├──┼───┼────┼────┼────┼────┤│ 15 │戊○○│95.04.10│27萬元 │4萬3千元│10天1期 ││ │ ├────┼────┼────┤ ││ │ │95.05.09│12萬元 │5萬元 │ │├──┼───┼────┼────┼────┼────┤│ 16 │宙○○│95年4月 │20萬元 │20萬元 │15天1期 ││ │ │中旬 │ │ │ ││ │ ├────┼────┤ │ ││ │ │95年5月 │25萬元 │ │ ││ │ │初 │ │ │ │├──┼───┼────┼────┼────┼────┤│ 17 │D○○│95.06.26│30萬元 │4萬2千5 │12天1期 ││ │ │ │ │百元 │ │├──┼───┼────┼────┼────┼────┤│ 18 │丁○○│95.06.13│30萬元 │4萬元 │7天1期 │├──┼───┼────┼────┼────┼────┤│ 19 │天○○│95.06.25│250萬元 │40萬元 │5至7天1 ││ │ │ │ │ │期 │├──┼───┼────┼────┼────┼────┤│ 20 │辰○○│95.07.17│20萬元 │3萬元 │7天1期 │├──┼───┼────┼────┼────┼────┤│ 21 │白炳賢│95.01.05│25萬元 │1萬2千5 │10天1期 ││ │ │ │ │百元 │ ││ │ ├────┼────┼────┤ ││ │ │95.01.16│25萬元 │2萬7千元│ ││ │ ├────┼────┼────┤ ││ │ │95.01.20│45萬元 │9萬元 │ ││ │ ├────┼────┼────┤ ││ │ │95.01.25│20萬元 │6萬元 │ ││ │ ├────┼────┼────┤ ││ │ │95.03.08│40萬元 │5萬元 │ ││ │ ├────┼────┼────┤ ││ │ │95.03.14│18萬元 │12萬元 │ ││ │ ├────┼────┼────┤ ││ │ │95.03.14│10萬元 │2萬5千元│ ││ │ ├────┼────┼────┤ ││ │ │95.03.29│40萬元 │6萬元 │ ││ │ ├────┼────┼────┤ ││ │ │95.04.10│40萬元 │6萬元 │ ││ │ ├────┼────┼────┤ ││ │ │95.04.17│10萬元 │2萬元 │ │├──┴───┴────┼────┼────┼────┤│ 合 計│2611萬元│442萬4千│ ││ │ │元 │ │└───────────┴────┴────┴────┘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品 │數 量│備 註│├──┼──────────┼────┼───────┤│ 1 │名片 │7盒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2 │客戶資料 │4本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3 │登記簿 │2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4 │查訪資料 │2疊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5 │資料影本 │1疊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6 │客戶資料表 │1疊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7 │小廣告 │4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8 │電話簿 │10本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9 │打鐘卡 │13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10 │資料表 │188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11 │營業項目表 │25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12 │利率一覽表 │2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13 │傳真表 │4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14 │教戰守則 │9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15 │宣傳單 │1包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16 │客戶資料 │3包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17 │筆記本 │1本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18 │客戶資料表 │135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19 │資料表 │260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20 │傳真資料紀錄 │32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21 │作業系統表 │1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22 │工廠名錄 │3本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23 │工廠資料 │1疊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24 │服務項目表 │5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25 │空白資料表 │20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26 │傳真資料表 │9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27 │利率一覽表 │2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28 │問答守則 │15張 │被告乙○○所有││ │ │ │供經營放高利貸││ │ │ │業務所用之物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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