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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17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朱光國鍾堯航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8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犯罪事實欄第六行「美術著作」,應更正為「圖形著作(檢察官誤載為美術著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17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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