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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李平勳曾佩琦許惠瑜

  • 被告
    全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乙○○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470號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鄒線美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核退字第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全利科技有限公司、乙○○、甲○ ○經檢察官以92年7月9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之罪 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100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 告訴人代理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李秋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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