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李平勳、曾佩琦、許惠瑜
- 被告全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乙○○、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470號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鄒線美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核退字第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全利科技有限公司、乙○○、甲○ ○經檢察官以92年7月9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之罪 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100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 告訴人代理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李秋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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