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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2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慧珊李秋娟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北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應於經濟部智慧財產權評定註冊第00000000號「金統立紅帶標章圖」及註冊第00000000號「金統立藍帶標章圖」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理由

一、按在評定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專用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於評定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商標法第六十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涉嫌侵害告訴人金統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專用權案件,係以告訴人註冊取得之第00000000號「金統立紅帶標章圖」及第00000000號「金統立藍帶標章圖」商標專用權為前提,若告訴人未經合法取得該商標專用權,則被告即無侵害告訴人商標專用權之成立餘地,而對於告訴人註冊登記之上開商標專用權,業經承德機械精密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評定申請中,刻正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進行評定審理中,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九五)智商○九二四字第○九五八○二○五八九○號函在卷可稽,本院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就該商標專用權之評定結果,涉及本案犯罪之成立與否,為期發現實體之真實,在該評決確定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予以停止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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