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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7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37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緝字第 4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已於民國95年9月7日經本院諭知交保並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被告既已處於停止羈押之狀態,本院即無再行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理與必要,爰應裁定駁回被告之聲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鄧 敏 雄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72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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