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自緝字第31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源森丁智慧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緝字第318號

自訴人
乙○○
自訴代理人
張良舉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顯屬誤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自緝字第318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