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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自緝字第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江奇峰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緝字第79號

自訴人
豐鑌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何永金
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三月六日九十五年度自緝字第七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三月六日九十五年度自緝字第七九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郭瑞祥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張美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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