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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5號

常業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6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江 奇 峰

書記官 陳 美 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5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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