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6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