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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09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真明楊真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160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未○○
被告
申○○
被告
丁○○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蕭碧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未○○共同連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緩刑確定後至緩刑期滿前叁月為止,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

申○○共同連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叁年,於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檢察官執行命令通知書後貳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丁○○共同連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緩刑確定後至緩刑期滿前叁月為止,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團體或社區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緣因國內高齡人口及重症患者增多,導致長期看護之需求量大增,僱用本土勞工擔任二十四小時看護,所需成本每月高達新臺幣(下同)六萬元,又非一般家庭所能支付。因此,外籍看護工甚為搶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為保障國人之就業機會,乃設立申請外籍看護工之門檻。勞委會發文指示欲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者,須家中有受監護人持有經社政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而屬「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或受監護人經合格醫院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簽註有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且達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者,始可聘請外籍看護工。所謂「巴氏量表」,即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又稱ADL量表,係將日常生活所需之功能分為進食、輪椅與床位間的移動、個人衛生、上廁所、洗澡、走路、上下樓梯、穿脫衣服、大小便控制等十個項目,並將各項目中依執行之難易程度,分為零分、五分、十分之不同等級內容,由醫師依病人實際執行情形逐項勾選填註。巴氏量表評估總分為一百分,評估結果六十一分至八十分者,屬輕度失能;六十分至三十一分,屬中重度失能;三十分以下為極重度失能、癱瘓,僅有極重度失能情形始能申請外籍看護工。鑑定醫師應親自聽取病人病史,調閱就診記錄,交叉比對各項功能之執行情形,作為勾選填具巴氏量表之依據。其內容應詳實,以利判別,並需簽章,以示負責。鑑定醫療機構、鑑定醫師,對於巴氏量表之鑑定,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鑑定。且應依循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各類身心障礙之鑑定方法與工具。

(二)午○○(起訴後經檢察官撤回起訴,另移由軍事法院檢察署偵查)係國軍臺中總醫院胸腔內科主任,乃從事醫療業務之人,且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未○○在臺中縣沙鹿鎮童綜合醫院外籍勞工體檢部門任職時(民國九十三年九月離職),因同業間之傳聞,得知午○○可開立不實之專用診斷證明書,以供仲介業者為不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之雇主,藉以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未○○為賺取居間之報酬,明知午○○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仍基於對其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三年八月初,前往國軍臺中總醫院一樓醫師休息室,表明願以每開立一張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即交付一萬五千元之代價,期約午○○開立受監護人已罹患勞委會職訓局前述公告之二十四項特定病症,且依巴氏量表評分其所得分數為三十分以下之不實診斷證明書,經午○○應允後,即基於對於所職掌之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看診時間,或由受監護人之家屬陪同,或由未○○陪同,或由與未○○有共同犯意聯絡之萬能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萬能公司)業務員丁○○陪同受監護人至國軍臺中總醫院,由午○○看診。午○○診斷後,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受監護人,非屬勞委會職訓局所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亦未罹患勞委會職訓局所公告之第二十六項至第三十六項特定病症經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或第二十五項癌症末期病症經巴氏量表評分為四十分以下,或其餘二十四項特定病症經巴氏量表評分為三十分以下者,仍開立受監護人已罹患勞委會職訓局公告之二十四項特定病症,且依巴氏量表評分所得分數為三十分以下之不實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背頁為巴氏量表),且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交付予未○○、仲介業者或受監護人之家屬,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國軍臺中總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正確性。而如附表一所示之受監護人家屬,遂於看診之同日或翌日,將二萬元交予未○○或丁○○(丁○○再轉交未○○),由未○○在午○○之診療室內,趁無人注意之際,交付其中現金一萬五千元予午○○,另五千元則為未○○居間開立不實診斷書之報酬。目前已知午○○至少收取四萬五千元賄款。丁○○於取得丙○○、寅○○○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後,旋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填具「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待不知情之仲介業者取得甲○○之診斷證明書後,即檢具已填妥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申請人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影本,連同上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向勞委會職訓局提出申請而行使之,致勞委會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且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誤以為受監護人丙○○、寅○○○、甲○○,均已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資格,而將前述受監護人已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上,並據以核發予申請人卯○○、戊○○、己○○,足生損害於國軍臺中總醫院及勞委會職訓局對核發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許可之正確性。

(三)子○○(起訴後經檢察官撤回起訴,另移由軍事法院檢察署偵查)係國軍北投醫院家醫科主治醫師(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退伍離職),乃從事醫療業務之人,且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未○○因同業間之傳聞,得知子○○可開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以供仲介業者為不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其為賺取協助家屬取得專用診斷書之服務費,明知子○○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仍基於對其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三年八月初,前往國軍北投醫院之子○○診間,表明願以每開立一張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即交付一萬五千元之代價,期約子○○開立受監護人已罹患勞委會職訓局前述公告之二十四項特定病症,且依巴氏量表評分其所得分數為三十分以下之不實診斷證明書,子○○應允後即基於對於所職掌之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看診時間,或由受監護人之家屬陪同,或由未○○陪同受監護人至國軍北投醫院,由子○○看診。子○○診斷後,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受監護人,並非屬勞委會職訓局所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亦未罹患勞委會職訓局所公告之第二十六項至第三十六項特定病症經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或第二十五項癌症末期病症經巴氏量表評分為四十分以下,或其餘二十四項特定病症經巴氏量表評分為三十分以下者,仍開立受監護人已罹患勞委會職訓局公告之二十四項特定病症,且依巴氏量表評分所得分數為三十分以下之不實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背頁為巴氏量表),且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交付予未○○或受監護人之家屬,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國軍北投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正確性。而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臺中縣沙鹿鎮童綜合醫院外勞體檢部課長)、受監護人家屬,遂於看診之同日或翌日,將二萬元或二萬五千元交予未○○,未○○即在子○○之診間內,趁無人注意之際,交付其中現金一萬五千元予子○○,餘款則為未○○居間開立不實診斷書之報酬,子○○以此方式收取賄款六萬元。待附表二所示之不知情仲介業者取得上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後,旋填具「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後,檢具已填妥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申請人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影本,連同上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向勞委會職訓局提出申請而行使之,致勞委會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且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誤以附表二所示之受監護人乙○○、丑○○○、壬○○○、辛○○○,均已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資格,而將前述受監護人已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上,並據以核發予申請人呂美嬅、巳○○、癸○○、庚○○,足生損害於國軍北投醫院及勞委會職訓局對核發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許可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後段、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法 官 楊真明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真明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仲介業者│受監護人│看診時間│開立不實診斷書及│
  │    │        │        │        │收受賄賂之情節 │
  ├──┼────┼────┼────┼────────┤
  │1   │萬能公司│丙○○  │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    │        │        │八月二十│日,卯○○陪同沈│
  │    │        │        │日      │美雲至國軍臺中總│
  │    │        │        │        │醫院由午○○看診│
  │    │        │        │        │,經午○○診斷後│
  │    │        │        │        │,開立不實之雇主│
  │    │        │        │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
  │    │        │        │        │看護工專用診斷證│
  │    │        │        │        │明書(背頁為巴氏│
  │    │        │        │        │量表)予卯○○。│
  │    │        │        │        │卯○○支付二萬元│
  │    │        │        │        │予丁○○。丁○○│
  │    │        │        │        │轉交給未○○,黃│
  │    │        │        │        │志煌再趁無人注意│
  │    │        │        │        │之際,將其中一萬│
  │    │        │        │        │五千元,交付予曾│
  │    │        │        │        │瑞壯收受。      │
  ├──┼────┼────┼────┼────────┤
  │2   │信緯國際│甲○○  │九十三年│甲○○於九十三年│
  │    │有限公司│        │九月十四│九月十四日至國軍│
  │    │        │        │日      │臺中總醫院由曾瑞│
  │    │        │        │        │壯看診,經午○○│
  │    │        │        │        │診斷後,開立不實│
  │    │        │        │        │之雇主申請聘僱家│
  │    │        │        │        │庭外籍看護工專用│
  │    │        │        │        │診斷證明書(背頁│
  │    │        │        │        │為巴氏量表)予呂│
  │    │        │        │        │振亨。甲○○支付│
  │    │        │        │        │二萬元予未○○。│
  │    │        │        │        │未○○再趁無人注│
  │    │        │        │        │意之際,將其中一│
  │    │        │        │        │萬五千元,交付予│
  │    │        │        │        │午○○收受。    │
  ├──┼────┼────┼────┼────────┤
  │3   │萬能公司│寅○○○│九十三年│九十三年九月二十│
  │    │        │        │九月二十│一日,丁○○駕車│
  │    │        │        │一日    │搭載寅○○○至國│
  │    │        │        │        │軍臺中總醫院由曾│
  │    │        │        │        │瑞壯看診,經曾瑞│
  │    │        │        │        │壯診斷後,開立不│
  │    │        │        │        │實之雇主申請聘僱│
  │    │        │        │        │家庭外籍看護工專│
  │    │        │        │        │用診斷證明書(背│
  │    │        │        │        │頁為巴氏量表)予│
  │    │        │        │        │丁○○。寅○○○│
  │    │        │        │        │之家屬支付二萬元│
  │    │        │        │        │予丁○○。丁○○│
  │    │        │        │        │轉交給未○○,黃│
  │    │        │        │        │志煌再趁無人注意│
  │    │        │        │        │之際,將其中一萬│
  │    │        │        │        │五千元,交付予曾│
  │    │        │        │        │瑞壯收受。      │
  └──┴────┴────┴────┴────────┘
 附表二:
  ┌──┬────┬────┬────┬────────┐
  │編號│仲介業者│受監護人│看診時間│開立不實診斷書及│
  │    │        │        │        │及收受賄賂之情節│
  ├──┼────┼────┼────┼────────┤
  │1   │寶樹南洋│乙○○  │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    │國際事業│        │八月二十│八日,乙○○至國│
  │    │有限公司│        │八日    │軍北投醫院由陳世│
  │    │        │        │        │棟看診,經子○○│
  │    │        │        │        │診斷後,開立不實│
  │    │        │        │        │之雇主申請聘僱家│
  │    │        │        │        │庭外籍看護工專用│
  │    │        │        │        │診斷證明書(背頁│
  │    │        │        │        │為巴氏量表)予呂│
  │    │        │        │        │藍素。乙○○支付│
  │    │        │        │        │二萬元予申○○。│
  │    │        │        │        │申○○轉交給黃志│
  │    │        │        │        │煌,未○○再趁無│
  │    │        │        │        │人注意之際,將其│
  │    │        │        │        │中一萬五千元,交│
  │    │        │        │        │付予子○○收受。│
  ├──┼────┼────┼────┼────────┤
  │2   │正格管理│丑○○○│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八月三十│
  │    │顧問國際│        │八月三十│一日,丑○○○至│
  │    │有限公司│        │一日    │國軍北投醫院由陳│
  │    │桃園分公│        │        │世棟看診,經陳世│
  │    │司      │        │        │棟診斷後,開立不│
  │    │        │        │        │實之雇主申請聘僱│
  │    │        │        │        │家庭外籍看護工專│
  │    │        │        │        │用診斷證明書(背│
  │    │        │        │        │頁為巴氏量表)予│
  │    │        │        │        │丑○○○。陳李月│
  │    │        │        │        │香支付二萬元予蘇│
  │    │        │        │        │新發。申○○轉交│
  │    │        │        │        │給未○○,未○○│
  │    │        │        │        │再趁無人注意之際│
  │    │        │        │        │,將其中一萬五千│
  │    │        │        │        │元,交付予子○○│
  │    │        │        │        │收受。          │
  ├──┼────┼────┼────┼────────┤
  │3   │英登國際│壬○○○│九十三年│未○○於九十三年│
  │    │人力仲介│        │九月二十│九月二十四日為張│
  │    │有限公司│        │四日    │謝紅妹掛號,事實│
  │    │        │        │        │上壬○○○並未接│
  │    │        │        │        │受子○○看診,黃│
  │    │        │        │        │志煌先墊付一萬五│
  │    │        │        │        │千元予子○○。黃│
  │    │        │        │        │志煌取得診斷證明│
  │    │        │        │        │書後,至癸○○住│
  │    │        │        │        │處交給癸○○,張│
  │    │        │        │        │雙達當場未○○。│
  ├──┼────┼────┼────┼────────┤
  │4   │山城人力│辛○○○│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    │資源管理│        │十月一日│,未○○駕車搭載│
  │    │顧問有限│        │        │辛○○○至國軍北│
  │    │公司    │        │        │投醫院由子○○看│
  │    │        │        │        │診,經子○○診斷│
  │    │        │        │        │後,開立不實之雇│
  │    │        │        │        │主申請聘僱家庭外│
  │    │        │        │        │籍看護工專用診斷│
  │    │        │        │        │證明書(背頁為巴│
  │    │        │        │        │氏量表)予未○○│
  │    │        │        │        │,未○○先墊付一│
  │    │        │        │        │萬五千元予子○○│
  │    │        │        │        │。未○○江診斷證│
  │    │        │        │        │明書交給庚○○,│
  │    │        │        │        │庚○○支付二萬五│
  │    │        │        │        │五千元予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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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09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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