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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余德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0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被羈押後,日夜擔心家中身體不適的母親以及年幼的孩子,使得被告這一個多月以來,心中痛苦不堪,內心焦急萬分,無一時得以安寧,實在是因母親身體狀況不佳,無能力謀生,以致家中經濟來源必須由被告一人承擔家中一切負擔,再因孩子年僅三歲多,已喪父由被告獨力扶養,若無被告親自回去安頓,恐將流離失所,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便安頓好家中一切及孩子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即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執行羈押。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以中檢惠執度九五執八八八五字第一三六三六九號函洽借撥被告執行另案竊盜案件刑期三月,而自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開始執行,此有前揭函文及執行指揮書各一紙附卷可稽,是則,被告現已非本案在押之被告,因認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審酌之基礎及必要,故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余德正

書記官 廖日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01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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