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1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9688號、第2013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㈠、㈡、附表㈢編號六、七及附表㈣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丙○○與其妻劉妙萍(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均明知如附件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德商柏特格藥品及化粧品有限公司(下稱德商柏特格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如附件一編號三所示之商標圖樣係歐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附件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商品,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圖樣,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亦均明知渠等皆未得上開二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如附件一編號一至三所示專用商品之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於附件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各註冊商標,竟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及使用仿冒商標、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及行使偽造條碼、防偽雷射標籤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上開二商標權人同意,自九十二年九月間某日起,由丙○○將如附件一編號一至三所示圖樣之商標貼紙、如附件二之防偽標籤、商品條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記載「Made in France」、「Made in Germany」字樣之 內容物標籤,以每張新臺幣(下同)0.二元至0.九元不等之價格,委託不知情之文隆印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路六四號)印製。而為取得該公司之信任,丙○○與劉妙萍復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丙○○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偽蓋有德商柏特格公司印文,佯示已獲得德商柏特格公司授權製作箱子及商品,性質上屬於私文書之授權書一份,再由丙○○持交給文隆印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之業務員林青霞而行使之,致使文隆印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疑有他,受託代為印製偽造之商標貼紙,及依國際貿易習慣足以辨識為某國家某廠商商品,性質上屬於準私文書之偽造防偽標籤、商品條碼,暨內容印有「Made in France」、「Made in Germany」字樣之內容物 標籤。丙○○另以每三百ML內容液九.六元之價格,委託不知情之瑞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三段一九0巷七五之九號)生產成分內容與上開內容物標籤所載內容不符之沐浴乳及洗髮精。丙○○又承租高雄縣大社鄉○○路十號及十之一號倉庫,作為裝罐後,從事貼標籤、條碼封緘作業之場所,而連續仿製商品名稱標示為「法國雙馬」(下稱雙馬牌)、「algemarin」(下稱海馬牌)之仿 冒沐浴乳及洗髮精。之後,丙○○再以其不知情之兄乙○○所經營之「惠明行」名義,以海馬牌舊瓶裝沐浴乳二瓶五十九元至六十九元、新瓶裝七十九元至八十九元,雙馬牌沐浴乳及洗髮精均二瓶四十五元至五十五元不等之價格,連續透過址設臺中縣龍井鄉○○路三巷一弄二七號之亨庭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福興鄉○○路○段二二七巷五十弄十號之允盛百貨企業有限公司、址設嘉義縣新港鄉三間村三間厝二四三號之「東昇商行」等不知情之盤商,鋪貨至址設臺中市○○路一二六號之「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等沐浴乳、洗髮精一般通路之店面販售,連續行使各該偽造之雷射標籤及內容物標籤,致使不特定之消費者因誤信各該沐浴乳、洗髮精外瓶上所黏貼之商標貼紙、雷射標籤及內容物標籤所載,陷於錯誤,進而購買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德商柏特格公司、歐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上開不知情之盤商及一般通路商店,暨購買前開仿冒商品之消費者,丙○○、劉妙萍並均以此為業,恃以營生。嗣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彰化縣及高雄縣調查站、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同步在允盛百貨企業有限公司、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公益店及高雄縣大社鄉○○路十號及十之一號之封緘作業場所執行搜索,計查獲如附表㈠至㈣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丙○○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詢問時、偵查中與上開犯罪事實相符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共犯劉妙萍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詢問時、偵查中之供述。 (三)證人乙○○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詢問時及偵查中,亨庭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坤炎、東昇商行負責人吳明昆、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經理簡志凌、允盛百貨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文燦、證人林青霞、歐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負責人李芳茹之夫陳永霖、證人瑞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經理人陳裕瑤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詢問時或偵查中之證述。 (四)仿冒雙馬牌沐浴乳之照片、收銀機統一發票、有限責任台中縣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梧棲供銷部九十四年四月廠商往來對帳及領款通知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會字第00一二號書函、財政部關稅總局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台總局政字第0九四一0一二四二二號函、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台總局政字第0九四一0六二三四號函、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名佳美商品型錄、仿冒海馬牌沐浴乳之照片、現場照片、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視證明、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之傳真文稿、統一發票、供應商基本資料、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供應商買賣合約書、廠商商品報價表、文隆印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承諾書、沐浴乳及洗髮精配方、收據、被告與瑞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加工合約書、授權書。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一)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二)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四十條法定刑為罰金部分: 1、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四十條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2、法定刑為罰金之提高標準之新舊法適用: 被告行為後,關於刑法罰金刑部分,業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35181號令增訂公布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明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到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與該條增訂公布前,就罰金刑部分所適用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同。而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均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而定有罰金刑者,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其關於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之提高標準,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法定刑罰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 (三)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犯之規定: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犯之規定,均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之,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被告就原被訴常業詐欺犯行,如依新法規定,均應按普通詐欺罪之數罪規定併罰,就其所犯其餘犯行,亦均應依數罪之規定併罰;如依修正刪除前之連續犯及常業詐欺犯規定,則就原被訴常業詐欺部分,僅論以一罪之常業詐欺罪,就其所犯其餘犯行,則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數罪併罰之結果,顯較論以常業詐欺之一罪,及就其餘犯行依修正前之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結果不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論罪。 (四)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本案被告所犯①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仿冒他人商標罪、②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③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④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⑤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⑥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等各罪間,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所犯②③⑤⑥等罪,分別係想像競合之關係,應從一重之③常業詐欺罪處斷,而所犯①③④三罪間,則有手段目的之牽連犯關係,復應從一重之③常業詐欺罪論處。若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①③④三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前之牽連犯規定論處。 四、被告上開侵害之註冊商標應如附件一編號一至三所示,公訴人就附件一編號一部分,誤為係附件一編號四,容有誤會,附此敍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條(修正前)、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㈠查獲地點:高雄縣大社鄉○○路十號及十之一號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沒收依據 │ ├──┼────────────┼────┼───────┼─────────────┤ │一 │舊瓶海馬牌沐浴乳側標條碼│8400張 │丙○○、劉妙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二 │帆船海馬牌沐浴乳標籤 │21000張 │同上 │同上 │ ├──┼────────────┼────┼───────┼─────────────┤ │三 │舊海馬牌沐浴乳背標 │10000張 │同上 │同上 │ │ │ │ │ │ │ ├──┼────────────┼────┼───────┼─────────────┤ │四 │海馬牌沐浴乳收縮膜 │9800張 │同上 │同上 │ │ │ │6500張 │ │ │ │ │ │6900張 │ │ │ ├──┼────────────┼────┼───────┼─────────────┤ │五 │海馬牌沐浴乳雷射標 │9000張 │同上 │同上 │ ├──┼────────────┼────┼───────┼─────────────┤ │六 │海馬牌香水沐浴乳正標 │11500張 │同上 │同上 │ ├──┼────────────┼────┼───────┼─────────────┤ │七 │舊瓶海馬牌沐浴乳 │4920瓶 │同上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 ├──┼────────────┼────┼───────┼─────────────┤ │八 │帆船海馬牌沐浴乳 │10248瓶 │同上 │同上 │ ├──┼────────────┼────┼───────┼─────────────┤ │九 │舊新海馬牌沐浴乳中文標籤│20000張 │同上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十 │海馬牌沐浴乳紙箱 │1000個 │同上 │同上 │ ├──┼────────────┼────┼───────┼─────────────┤ │十一│帆船海馬牌沐浴乳36瓶 │1548瓶 │同上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 ├──┼────────────┼────┼───────┼─────────────┤ │十二│送貨單 │10本 │同上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十三│廠商付款簽收簿 │1本 │同上 │同上 │ ├──┼────────────┼────┼───────┼─────────────┤ │十四│九十四年度銷貨簿 │1本 │同上 │同上 │ ├──┼────────────┼────┼───────┼─────────────┤ │十五│往來客戶資料 │1冊 │同上 │同上 │ ├──┼────────────┼────┼───────┼─────────────┤ │十六│惠明行進貨相關資料 │1冊 │同上 │同上 │ ├──┼────────────┼────┼───────┼─────────────┤ │十七│進貨相關單據 │1冊 │同上 │同上 │ ├──┼────────────┼────┼───────┼─────────────┤ │十八│丙○○產品庫存名細 │1冊 │同上 │同上 │ ├──┼────────────┼────┼───────┼─────────────┤ │十九│出貨明細表 │1冊 │同上 │同上 │ ├──┼────────────┼────┼───────┼─────────────┤ │二十│惠名行出貨資料 │1冊 │同上 │同上 │ ├──┼────────────┼────┼───────┼─────────────┤ │二一│惠明行出貨資料 │1冊 │同上 │同上 │ ├──┼────────────┼────┼───────┼─────────────┤ │二二│仿冒海馬牌商標相關資料 │1冊 │同上 │同上 │ └──┴────────────┴────┴───────┴─────────────┘ ㈡查獲地點:高雄縣仁武鄉○○街六六號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沒收依據 │ ├──┼────────────┼────┼───────┼─────────────┤ │一 │進出貨單及發票影本 │3張 │丙○○、劉妙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㈢查獲地點:彰化縣福興鄉○○路○段二二七巷五十弄十號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沒收依據 │ ├──┼────────────┼────┼──────────┼─────────────┤ │一 │法國雙馬牌沐浴乳出貨單 │4張 │允盛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不沒收 │ ├──┼────────────┼────┼──────────┼─────────────┤ │二 │惠明商行商號資料 │1張 │同上 │同上 │ ├──┼────────────┼────┼──────────┼─────────────┤ │三 │惠明行銷售商品資料 │1張 │同上 │同上 │ ├──┼────────────┼────┼──────────┼─────────────┤ │四 │允盛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銷售│33頁 │同上 │同上 │ │ │雙馬牌沐浴乳明細表 │ │ │ │ ├──┼────────────┼────┼──────────┼─────────────┤ │五 │允盛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陳文│2張 │陳文燦 │同上 │ │ │燦名片 │ │ │ │ ├──┼────────────┼────┼──────────┼─────────────┤ │六 │雙馬牌花香洗髮精 │186瓶 │允盛百貨企業有限公司│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 ├──┼────────────┼────┼──────────┼─────────────┤ │七 │雙馬牌夢幻香水沐浴乳 │808瓶 │同上 │同上 │ ├──┼────────────┼────┼──────────┼─────────────┤ │八 │允盛公司銷售客戶資料 │1張 │同上 │不沒收 │ └──┴────────────┴────┴──────────┴─────────────┘ ㈣查獲地點:臺中市○○路一二六號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沒收依據 │ ├──┼────────────┼────┼──────────┼─────────────┤ │一 │法國雙馬牌乳霜沐浴乳 │20瓶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臺│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 │ │ │ │中分公司 │ │ ├──┼────────────┼────┼──────────┼─────────────┤ │二 │法國雙馬牌花香洗髮精 │8瓶 │同上 │同上 │ ├──┼────────────┼────┼──────────┼─────────────┤ │三 │法國雙馬牌夢幻香水沐浴乳│46瓶 │同上 │同上 │ ├──┼────────────┼────┼──────────┼─────────────┤ │四 │法國雙馬牌乳霜沐浴乳供貨│1張 │同上 │不沒收 │ │ │廠商 │ │ │ │ ├──┼────────────┼────┼──────────┼─────────────┤ │五 │東昇商行供貨資料 │2張 │同上 │不沒收 │ ├──┼────────────┼────┼──────────┼─────────────┤ │六 │名佳美訂購訂單 │1張 │同上 │不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