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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陳得利余德正莊秋燕

  • 被告
    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2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柒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五號、第二七至二八號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製造、販賣、持有之,竟基於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間之某日起,先以網路訂購之方式,向不詳之人購得玩具手槍槍身、配件、瓦斯鋼瓶等物,在高雄市鼓山區○○○路四二之二六號其不知情父親之住處,憑藉其瀏覽網路資訊所獲取之改造槍枝相關知識,使用其所有之磨砂機、砂輪機、空氣壓縮機、鑽孔機、銼刀、工程尺、美工刀、工具鉗、彈簧、護目鏡、外接定壓筏、電動起子、電鑽等工具(詳如附表編號六至編號二十所示),將其向不知情之玩具槍販售者所購得之原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手槍拆解,連同其所購得之金屬管(非槍枝主要組成零件)進行加工修改後,再予以組裝,以此手法,連續著手製造改造玩具手槍七枝,其中一枝(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業經製造完成且可發射金屬而具有殺傷力,其中三枝(詳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則因發射動能及單位面積動能均未達二十焦耳,其中三支欠缺槍管等零件,結構仍未臻完整尚不具有殺傷力而未遂;丙○○進而基於販賣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之犯意,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在上開改造行為完成後,先以其不知情之妻「楊家鳳」名義,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奇摩拍賣網站」申請帳號「b93478」,繼分別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及高雄市○○○路四十二之二十六號,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二十七所示之筆記型電腦連上網路,在上開申設之「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其製造完成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之訊息,供不特定之人前往閱覽而著手販賣,並留下不知情之楊家鳳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000號供與買主聯絡使用。嗣於九十四年十月八日,有甲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奇摩拍賣」網頁看到上開販賣訊息,即下標購買所販售之玩具手槍,並以丙○○留於網站上所登之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丙○ ○聯絡,而以新臺幣(下同)三千五百元向丙○○購得玩具手槍一支(未扣案,是否經改造及有無殺傷力均不明),雙方談好後,甲○○即以銀行轉帳匯款方式,於九十四年十月九日匯款三千五百元至丙○○指定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丙○○即將該玩具手槍及 瓦斯鋼瓶一瓶委託不知情之郵件運送人員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送給甲○○。然約二日後因該玩具手槍之板機故障,丙○○遂於九十四年十月下旬某日,在臺中市新光三越停車場,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換給甲○○使用。嗣因甲○○取得該改造玩具手槍後,於同年月三十日凌晨三時許,約同友人馬磊(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一同前往臺中市東區樂成公園之公廁試射槍枝時,為警查獲,並扣得該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枝。經警依甲○○所提供之前開網站資料,於九十五年六月六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分別持搜索票,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住處內,扣得丙○○所有之前開臺灣銀行存摺,及在高雄市鼓山區○○○路四二之二六號三樓(起訴書誤載為二樓)內,查獲附表所示之不具殺傷力改造手槍三枝、改造手槍半成品三枝、金屬管二十五支、筆記型電腦、手機(含0000000000門號)、磨砂機、 砂輪機、空氣壓縮機、電鑽、砂輪鑽頭、電焊護目鏡、挫刀、工具鉗、改造手槍目錄表、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外接定壓筏、工程尺、鑽孔機、電子起子、美工刀等改造工具,及用以測試改造成果之鋼珠、瓦斯鋼瓶、鐵桶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詳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二九七六號判決意旨)。經查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審判期日,對本案之全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提示之證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表示「沒意見」,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亦無不適當之處,是參考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之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為警在其住處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及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改造玩具手槍之訊息,並出售改造玩具手槍予證人甲○○之事實,惟否認有製造、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之犯行,辯稱:其所賣之物皆是玩具手槍,沒有殺傷力,查扣之改造槍枝其買回後並未改造,證人甲○○被查扣之改造手槍並非伊賣給甲○○,沒有使用扣案工具改造,且扣案之半成品,是從壞掉之槍枝拆下云云。經查: (一)被告如何購買改造玩具手槍、工具,並進行改造,及上網販賣其所改造玩具手槍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綦詳,分述如下: 1、被告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二次警詢供稱:「(問:昨天警方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九十五年度聲搜一五○○號搜索票,前往你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四十二號之二十六及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查獲何種物品?)警方在我高雄市鼓山區○○○路四十二號之二十六我父親住所樓上,查獲磨砂機一臺、砂輪機一臺、小型砂輪機一臺、空氣壓縮機一臺、工具鉗六支、美工刀二支、起子十支、銼刀三支、工程用尺乙支、鑽孔機一支、電動起子一支、改造槍管二十五支、鋼珠三盒、彈簧八支、電鑽四支、使用過瓦斯鋼瓶六個、護目鏡一支、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二張、外接定壓筏一組、試射鐵桶一個、販售手槍手機一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 000000號)、改造手槍半成品三支、改造短槍二支 、改造長槍一支、CLEVO筆記型電腦一部等物品,另於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查獲販售槍枝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等 物品。(問:該些物品作何使用?)那些東西是因為我在做五金百貨,所以我有那些東西,另外砂輪機等東西是因為我有在賣玩具,所以那些東西我就用來修理玩具使用,臺灣銀行這本帳本,是我平日存錢使用,有時我會在網路賣東西,買家轉帳用的。(問:警方所查扣之試射鐵桶是作何使用?為何會造成彈孔?)那個鐵桶是我平常的時候將鐵桶內裝滿土,然後試射空氣槍用的,平時是試射BB彈(塑膠),但我有時會試射鐵製彈珠,那個鐵桶可能是我射久了之後,才造成那個彈孔。(問:警方所查扣之改造槍管二十五支、鋼珠三盒、彈簧八支、電鑽四支、使用過瓦斯鋼瓶六個、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二張、改造手槍半成品三支、改造短槍二支、改造長槍一支作何使用?)那個三支半成品手槍是不能用了,因為缺零件,另外改造手槍二支及改造長槍一支,是我買回來的還沒改,改造槍管是要增加美觀用的,如果有人要買,我就賣給他,讓買家回去自行安裝,另外彈簧八支、彈珠三盒因為有時候顧客會耗掉這些東西,所以我才會將這些東西賣給買家。另外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二張,是我寫下來要貼在網路上,如果有人家的空氣槍要更改或更換或增加配件,我就將價目表貼在網路上,供網友選取下單。(問:網友如何跟你下單?如何跟你聯絡?)他們會在網路上下標,然後我就用00000 00000號電話跟他們連絡,成交後匯入我臺灣銀行0 00000000000號存摺內。(問:你於何時於網 路販售改造槍枝?如何販賣?共販賣過幾枝?價錢如何制定?販賣之網址為何?)我是在大約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開始,在奇摩拍賣網上網刊登開始供網友下單,我大部分都是賣套件,大約一、二十組,有些是沒再下標,是重複購買,然後更改好的槍支,賣給我網友大概約十幾支,價格是我貼在網路上之價格,價錢由一千五百元至三千五百元不等,販賣的網址為b[email protected]。(問:你為何會用這個網路帳號?是何人申請該網路帳號?)這個帳號是我用我太太楊家鳳的名字所申請的。(問:警方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於臺中市○區○○街樂成公園,查獲甲○○、馬磊持改造空氣槍擊破公廁洗手臺玻璃,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結果發現,該網路網址係由你妻子楊家鳳所申登(b[email protected]),而甲○○、馬磊所共同持有之改造空氣槍係由該網址所購買,並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槍彈鑑驗書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九四○一七三○四四號,鑑定結果為具殺傷力,該槍枝是否為你所製造且販賣?)可能他有跟我買,但配件有些不同。(問:你販賣該槍支大約需要多少錢?)大約三千五百元。(問:你是如何改造槍枝?該改造用之玩具槍來源為何?)槍是跟一般玩具店或上網跟人家買的,其他像槍管等是我跟專門賣鐵管的店家所購買的。工具則是在特力屋買的。(問:你是由何處得知改造槍枝之技巧?)我是在網路上看一些改造槍枝的資訊,我就從上面學習下來。(問:你五專是何科系畢業?)我是東方學院(之前東方工商)美工科畢業的。..(問:0000000 000號電話申登人為何人?為何會予你使用?)申登人 是楊家鳳,因為之前我對奇摩不了解,發現向奇摩申請帳號 需要正確資料,我申請了好幾次,都不得其門而入,最後我才用我太太的真實身分申請。..(問:警方提示奇摩拍賣網內你所刊登之「極限----301短槍(限量分離版) ----免運費」等網路資料及刊登之槍支販售圖片,是否為你所刊登之資料?)是的。..(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有無補充?)實在。沒有補充。」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號警卷第七至十二頁) 2、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三次警詢時供述:「(問:你在本分局製作之第一、二次筆錄是否正確?)正確。(問:警方在你高雄市○○○路四二之二六號頂樓所查扣之長槍一把、短槍二把之來源為何?)長槍是我在上個月跟一個在網路上一個取名「終極警探」的網友所購買的,當初定價為六千八百元,這枝是原槍,原本是裝塑膠BB彈,但後來我有裝鋼珠試射,但不能用..,二枝短槍中其中一枝我也是跟終極警探所購買,購買價為二千八百元,另一枝是網友寄回來叫我裝配件,但不是我賣給他的。(問:是何人寄回來要你裝配件的?裝何種配件?)我忘記他叫什麼名字,寄件包裹應該在家裡,他說他扣扳機會卡彈,而且裡面有零件壞掉要我看看。(問:你都在何處上網?)我都是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及高雄市○○○路四十二之二十六號上網的。(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號警卷第十三至十五頁)。 3、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偵訊時供述:「(問:高雄市鼓山區○○○路四二之二六號住處做何用?)那是我承租用來擺設五金、玩具等物之用。..(問:九十五年六月六日經警方持搜索票,在你住處所扣得之改造槍枝及工具等物,是否為你所有?)是。(問:是否在YAHOO拍賣網路上以 「b93478」代號架設拍賣網站以販賣槍枝?)是。該帳 號是我申請的。(問:楊家鳳是何人?)是我老婆。我申請帳號的目的是要做網拍,我用他的名字申請帳號是因為他的信用比較好且剛開始申請時我不大會用,所以用他的真實姓名申請,他剛開始不曉得,後來接到買家的電話才知道我在做網拍。他接到買家的電話後才知道我在做網拍賣槍。(問:手機0000000000號何人申請?平 時何人使用?)我跟我老婆楊家鳳一起去申請的,是用楊家鳳的名字。他好幾年前就開始使用,我跟他一起去續約。如果有人下標跟我買的話,我就會帶這支手機,平常都是他帶著。我個人是用易付卡。(問:帳號○六─一○○四─三二一八六─五何人所申請?有無使用?)這是我自己個人的帳戶,我提供這個臺灣銀行的帳戶給買家匯款之用,平常我個人也有在使用。(問:《提示卷附網路拍賣電腦畫面影本及卷附槍枝照片》是否曾經在九十四年十月份,販賣改造瓦斯槍給買家代號「0000000」?)是,該 次的買賣交易是三千五百元。但是配件不一樣..。(問:《提示槍枝鑑定報告》對於所販賣瓦斯槍經鑑定具有殺傷力,有何意見?)我知道有殺傷力。我個人在鼓山區○○○路的工廠並沒有試射過。我寄給客人的配件是由客人自己組裝的。(問:所販賣的改造瓦斯槍如何而來?是否為你本人改造?)我在奇摩網路上買的。我向很多不特定的買家討論過後,買了槍枝本體,大部份是塑膠,今年開始才有金屬的。我買到後,應下標客人的要求,會加長槍管,有時候客人會要求只買配件,我就單賣配件讓客人組裝。鋼珠是我直接向販賣軸承的店直接購買。瓦斯瓶是直接向販賣槍枝網站買的。(問:買入別人的槍枝本體再販賣,獲利如何?)我一開始向店面以二千多元買入,經我改造如加長槍管後,以三千多元後賣出。卷附槍枝主體及價錢是我販賣槍枝的物品型錄,是要給買家看的。(問:何時開始架設網站?)九十四年四月份至今,今天警察還有在我的網頁上找到我的拍賣檔案。我每月獲利不定,營業額應該有二十萬元。(問:在鼓山區○○○路的住處所查獲之改造工具做何用?)是我在修理我所販賣的玩具所用,包括玩具槍。工具是放在住處的三樓。(問:照片中有鋁罐穿透,是否是你所為?)是我以要賣給人家之經我改造槍枝試射的,試射後如有穿透,買家比較會買。部分是要賣,部分是我自己要玩。(問:有無在鼓山三路住處以 外的地方試射?)沒有。..(問:網路上刊登販賣槍枝等廣告是何人撰寫的?)是我撰寫的。(問:為何懂得改造槍枝?)因為我這幾年在做五金生意,之前學的是美工科,當兵是做排長,沒有接觸到槍枝。我只是應客人的要求加長槍管。(問:有沒有其他陳述?)網路上有很多買家在販賣玩具槍的配件,我只是去買來組合。」等語(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一號偵查卷第七至十頁)。 4、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本院調查時供述:「(問:是否曾將槍枝改造後再出售?)我買進來後有更換彈簧。」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度聲羈字第七四四號卷第四至五頁) (二)再被告為上開改造行為,並以其不知情之妻「楊家鳳」名義,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奇摩拍賣網站」申請帳號「b93478」,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分別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及高雄市○○○路四十二之二十六號,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二十七所示之筆記型電腦連上網路,在上開申設之「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其製造完成可發射金屬之改造玩具手槍之訊息,供不特定之人前往閱覽而著手販賣,並留下不知情之楊家鳳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與買 主聯絡使用。嗣於九十四年十月八日,有證人甲○○於「奇摩拍賣」網頁看到上開販賣訊息,即下標購買所販售之玩具手槍,並以被告留於網站上所登之00000000 00號電話號碼與丙○○聯絡,而以三千五百元向丙○○ 購得玩具手槍一支,雙方談好後,證人甲○○即以銀行轉帳匯款方式,於九十四年十月九日匯款三千五百元至被告指定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號),被告即將該玩具手槍及瓦斯鋼瓶一瓶委託不知情之郵件運送人員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送給甲○○。然約二日後因該玩具手槍之板機故障,被告遂於九十四年十月下旬某日,在臺中市新光三越停車場,更換改造玩具手槍一枝換給證人甲○○使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家鳳、甲○○供述之情節相符,分述如下: 1、證人楊家鳳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警詢時證述:「(問:..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問:現 警方提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內續追查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在東區○○街樂成公園內查獲甲○○、馬磊持有瓦斯槍來源為網路賣家楊家鳳《奇摩拍賣網站(http: //tw.bid.yahoo.com/)》、帳號《b93478》,你是否有在網路上販賣槍枝給甲○○、馬磊等人?你是否知情?)沒有。我不知情。(問:現警方提示向雅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奇摩拍賣網站..內帳號「b93478」申請人為 楊家鳳,一九七六年八月四日,Z000000000號 ,通訊電話:○七─0000000號,行動電話:00 00000000號等資料,是否為你本人所申請?為何 你否認為網路賣家楊家鳳..?)不是我本人所申請。是我先生丙○○所申請。..(問:你先生丙○○用你個人資料申請網路賣家楊家鳳《帳號b93478》,在奇摩拍賣 網站..刊登文字圖片販售物品?)沒有,去年有向我告知。..(問:那你先生丙○○有向你告知使用你個人資料申請網路賣家後刊登在網路物品販售,你既然不同意他使用,為何又讓他繼續在網路刊登物品販售?)有勸他不要使用,他還是繼續使用,之後我就沒過問。(問:現警方提示你先生丙○○用網路賣家楊家鳳(帳號b93478) 在奇摩拍賣網站..內刊登「極限--301短槍(限量分離 版)~~~~免運費等販賣改造手槍」共六份網頁..,你是否知情?)我不知情。(問:那你手機《行動電話:0 000000000)有無接獲要向你先生丙○○購買物 品等之類電話?你如何處理?)有的。就叫來電的人晚一點再打,因為我在上班無法繼續接聽電話。..」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分三刑字第○九四○○一一四一九號警卷第十八至二一頁)。 2、證人甲○○部分 ㈠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警詢中證述:「(問:警方人員於何時?在何地?查獲何事?何時進入公園?)警方人員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街「樂成公園」查獲我擁有改造瓦斯槍一枝、瓦斯瓶一個、鋼珠八百五十顆,當時我手上正拿著改造瓦斯槍裝上鋼珠,試射打中一心街「樂成公園」廁所鏡子。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三時十分進入公園。..(問:警方查扣的這些違禁物品是何人所有?)那些東西是我所有的。(問:警方查獲的改造瓦斯槍一枝、瓦斯瓶一個、鋼珠八百五十顆詳..你於何時?在何地取得?購價多少?)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我在YAHOO奇摩網站購買。賣家寄到我家中。三千五百元。..」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分三刑字第○九四○○一一四一九號警卷第二至三頁)。㈡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偵訊時證述:「(問:槍枝是誰的?)是我的。(問:槍枝來源?)我在網路上購買的,賣方是楊家鳳,警方是今天上午有查出他的資料。(問:以多少錢購得?)三千五百元。」等語(見九十四年度核交字第四七二號偵查卷第四頁)。 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偵訊時證述:「(問:所持有的改造瓦斯槍,何人所有?)是我在奇摩拍賣網站購得,當時警察有調到賣家的資料。我忘了他叫何名字,好像叫楊家鳳,以三千五百元買得一把瓦斯槍,瓦斯鋼瓶..是附贈的,我留住址,他以宅急便送到我家,我當時看到照片及註名是瓦斯槍..。」等語(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一號偵查卷第一○八至○一九頁)。 ㈣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本院審理時證述:「(辯護人問:在九十四年十月間有無在網路上向「b93478」買玩具槍?)有。..(辯護人問:九十五年偵字○二號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在檢察官詢問時說,以三千五百元買的一把瓦斯槍、瓦斯鋼瓶三個、鋼珠都是附贈,有無這樣說?)有。(辯護人問:為何買瓦斯槍還會附贈鋼瓶三個、鋼珠?)試打用的。(辯護人問:賣家是否會附贈這些東西?)會的。(辯護人問:這次賣家有附贈這些東西?)我向他要。(辯護人問:這次有給你?)有。鋼珠沒有,瓦斯瓶有。(辯護人問:為何在檢察官偵訊說,鋼珠是附贈的?)鋼珠是上一把槍附贈的。被告是附贈我瓦斯鋼瓶。(辯護人問:在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是否向608ZZ(235)買鋼珠四點五MM、臺制精密鋼珠,一盒七千二百顆,四百元?)有。(辯護人問:為何要買那麼多鋼珠?)這位賣家告訴我他有在賣,他告訴我這個消息,他說一次都是要賣這麼多,所以我只好買這麼多。(辯護人問:608ZZ《235》帳戶的賣家是否為在場的被告嗎?)不是。(辯護人問:你剛才說這位賣家是否就是指被告?)不是,是指608ZZ《 235》這位賣家。(辯護人問:你在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 被警察查獲時,所用的鋼珠,是否這批鋼珠?)不是,是前一位賣家送我的鋼珠。..(辯護人問:在九十四年十月間向「b93478」賣家買的玩具槍形式為何?)原本的槍加長管。裡面怎麼改我不清楚。看得出來原本的槍加一個長管。(辯護人問:加長管有多長?樣子如何?)以一個螺絲鎖進去的方式,將加長管鎖在原來的槍管上。(辯護人問:大約多長?)我無法計算,原來槍管再加上加長管的長度,我只能當庭比出《審判長目測大約三十幾公分》,但我沒有辦法確定。..(辯護人問:請審判長提示卷內扣案相片,被告辯稱當時賣你的是方才辯方庭提附卷一右上角加裝紅外線那支及附卷二放大照片這把槍,而不是扣案的槍,有何意見?《提示九十四核交字第四七二卷第十七頁並告以要旨》)原本我向他買的是三千五百元,他附贈的加長管是比較短的,該把槍枝第一、二天就故障,我請打電話給他,問他怎麼辦,他說剛好要來台中,我就約在新光三越在他的車上,他就現場幫我修改,結果修不好,就換一枝扣案的這把槍給我。」等語。 (三)又證人甲○○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凌晨三時許,約同友人馬磊一同前往臺中市東區「樂成公園」之公廁試射槍枝時,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情,業據證人甲○○、馬磊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枝,及卷附之查獲照片十一張可稽。雖被告否認該扣案之改造玩具手槍為其所交付給證人甲○○,用以更換原交付之玩具手槍云云;然查該把改造玩具手槍確係被告交付給證人甲○○,且證人甲○○取得該扣案改造玩具手槍後,未曾自行加以改造,復未交由被告或其他人再加以改造等情,亦據證人甲○○於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審理時證述:「(辯護人問:你現在扣案的槍身,與那把槍身,是否相同的槍身?)若沒有加上加長管,外型看起來是一樣的。裡面怎麼樣我不知道。(辯護人問:被扣案的槍枝,在你手上持有多久?)大約半個月左右。但我不敢確定。(辯護人問:半個月內你試射幾次?)我不敢確定。我有在家裡玩過。(辯護人問:你有無自己修理或請別人幫你修理?)沒有。我只有請他修理第一枝而已,第二枝我沒有自行或請被告或他人修理過。(辯護人問:扣案這枝槍你說你有試射過,與 W401 這把槍試射情形有何不同?)我們玩槍都是試射鐵 罐,扣案這枝槍,打鐵罐可以打進去再打出來,也就是穿過兩層鐵皮,之前賣給人家的W401那把槍是連一層鐵皮都打不進去。(辯護人問:這把扣案槍管,你說是有加長,換這把扣案的槍,有無加錢?)沒有加錢。但他有說槍身有強化過。..(辯護人問:你確定這把槍槍管加長是向被告買的?)確定。」、「(檢察官問:你會改造槍枝?)不會。(檢察官問:提到第一次、第二次買的槍枝,總共買四把槍,有無嘗試要改造?)沒有。(檢察官問:為何認為沒有需要學習改造或修理?)我覺得不需要,我前面買四把槍,前兩把是去模型店買的,而且我是覺得漂亮才收藏,保養是拿給店家保養。..」、「(審判長問:你為何會向被告購買槍枝?)上網搜尋瀏覽時看到。(審判長問:為何選擇他所販賣的槍枝?)他賣的槍枝給我感覺比較漂亮,且他在網路上的評價比較好。(審判長問:你跟他換扣案的這把槍枝的時間?)我不確定。(審判長問:起訴書認定你是在九十四年十月八日向被告以三千五百元購買槍枝,換槍是在九十四年十月八日或之後?)之後。十月八日是我下標的是日期,我拿到更換前的槍是兩、三天之後,隔了兩天才換到扣案的槍枝。(審判長問:換給你槍枝,交給你什麼東西?)交給我扣案的槍,沒有瓦斯鋼瓶、鋼珠。(審判長問:換的地點?)臺中新光三越停車場,,在被告的車上。(審判長問:被告當時開什麼車號的車子?)車號不清楚。(審判長問:你當初如何聯繫被告,可以更換槍枝?)打手機,網路上有留。(審判長問:現在是否記得?)不記得號碼。(審判長問:當時在新光三越和你會面是否就是被告本人?)是的。(審判長問:為何確定扣案的槍枝就是被告所交給你的槍枝?)槍管很長。我其他的槍枝都是模型店賣的普通的槍枝 ,沒有加上加長管。(審判長問:剛才辯護人詰問時,你有提到後來有會面一次,是何意?)就是我購買的槍枝壞掉,請他幫我修理,見面的那次。(審判長問:那次也是更換槍枝的同一次?)是的。(審判長問:提示九十五偵字第二○二影卷第十頁反面,有無看過這網路上所刊登的廣告?)有。(審判長問:何時看到的?)我不確定。(審判長問:和你向被告購買槍枝,有無關係?)有。這個廣告不是我向被告購買更換前槍枝結標時的槍枝照片,是被告更換扣案槍枝給我之後,我上網瀏覽,在被告的帳號上面,我有看到被告刊登販售與更換給我的槍枝相同的槍枝照片,他有在賣,他換給我一模一樣的槍。」、「(審判長問:你更換前的槍枝壞掉,是哪裡壞掉?)板機壞掉,因為板機按下去就卡住了。(審判長問:你知道你向被告所買的槍枝,彈夾的彈簧容易壞掉?)我不清楚。..(審判長問:剛才提到說更換前的槍枝,被告在車上修理不好,被告如何修?)我不太懂,被告將槍枝拆開,用銼刀磨一磨,裝回試,槍枝仍會卡住。」等情綦詳。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改造玩具手槍之款式,與被告所刊登於網路上之廣告照片所示槍枝(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號偵查卷第十頁)係相同款式一節,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審理筆錄),可知被告確有販賣該款式之改造玩具手槍,從而可證證人甲○○證述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係被告所交付一節與事實相符。 (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經以性能檢驗法(即視槍枝機械性能是否良好並透過實際操作觀察是否順暢,板機、撞針性能是否良好、撞針的力道及突出量是否足以擊發,再檢視槍枝各個組件的材質綜合驗判)、動能測試法鑑定結果,認為:送鑑改造瓦斯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 0000號),係由仿半自動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加裝金 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空氣手槍,以小型二氧化碳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裝填直徑約四.五mm、重量○.三七公克鋼珠實際試射三次,測得鋼珠速度分別為一百六十三、一百六十二、一百六十二公尺/秒,計算其動能四.九二、四.八六、四.八六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三○.九一、三○.五三、三○.五三焦耳/平方公分,依刑事警察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二四焦耳/平方公分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二○焦耳/平方公分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九四○一七三○四四號函足憑,足證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具備穿入人體皮肉層之殺傷力無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二枝及改造長槍一枝,經送鑑定結果,認其中一枝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體 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經實際裝填直徑約四.五mm鋼珠(重約○.三八公克)試射三次,測得鋼珠發射速度分別為三十、三十二、三十三公尺/秒,計算其發射動能分為○.一七、○.一九、○.二一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一.○八、一.二二、一.三○焦耳/平方公分,依上開殺傷力之數據認定為不具殺傷力;其中一枝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以小型 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經檢視,扳機損壞,無法發射彈丸,認不具殺傷力;至於改造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以小型高壓鋼 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長槍,經實際裝填直徑約八mm鋼珠(重約二.○公克)試射三次,測得鋼珠發射速度分別為九十五、八十七、八十六公尺/秒,計算其發射動能分為九.○三、七.五七、七.四○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十七.九五、十五.○六、十四.七一焦耳/平方公分,依上開殺傷力之數據認定為不具殺傷力;而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半成品三枝,其中二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 00000號)均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 空氣手槍,經檢視,欠缺槍管,無法發射彈丸,而均無殺傷力;其中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經檢視,欠缺槍管及槍身右側外蓋,無法發射彈丸,而均無殺傷力等情,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八月十日刑鑑字第○九五○○九一一六五號槍彈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 (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有改造玩具手槍之行為云云,惟查被告於警詢供稱:「另外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二張,是我寫下來要貼在網路上,如果有人家的空氣槍要更改或更換或增加配件,我就將價目表貼在網路上,供網友選取下單。」、「槍是跟一般玩具店或上網跟人家買的,其他像槍管等是我跟專門賣鐵管的店家所購買的。工具則是在特力屋買的。」、「我是在網路上看一些改造槍枝的資訊,我就從上面學習下來。」;於偵查中亦稱:所販賣的改造瓦斯槍是我在奇摩網路上買的,我向很多不特定的買家討論過後,買了槍枝本體,大部份是塑膠,今年開始才有金屬的。我買到後,應下標客人的要求,會加長槍管等情,均已詳如前述。參以卷附被告所刊登之廣告內容,均有提到加強耐用度、強化槍身、強化氣閥、強化槍管、加快速度等改造槍枝的問題,且被告在偵訊中復自承扣案鋁罐穿透,是以經伊改造後之玩具手槍試射,試射後如有穿透,買家比較會買一情明確;況且在被告住處又扣有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改造手槍半成品、附表編號五所示之金屬管,及附表編號六至二十所示之磨砂機、砂輪機、空氣壓縮機、電鑽、砂輪鑽頭、電焊護目鏡、銼刀、工具鉗、外接定壓筏、工程尺、鑽孔機、電子起子、美工刀等改造工具,及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一節,復有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證被告於警、偵訊中自白有從事改造玩具手槍之行為屬實,是被告自九十四年四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止,先後自行以扣案改造工具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支、及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不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三支、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半成品等行為足堪認定,其嗣後空言翻異前詞,尚難採信。 (六)此外,復有被告刊登之網路廣告列印資料一份、臺灣銀行存摺影本一件、扣案物品照片二十四張、位置圖二張、通聯紀錄一份、臺灣銀行新興分行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新興營字第○九五○○○二九七八一號函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一份等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既、未遂,並進而以在網路上刊登廣告之方式,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既遂等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部分: (一)查我國刑法業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四九○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一~三、五、十、十一、十五、十六、十九、二五~二七、第四章章名、二八~三一、三三~三八、四十~四二、四六、四七、四九、五一、五五、五七~五九、六一~六五、六七、六八、七四~八十、八三~九十、九一之一、九三、九六、九八、九九、一五七、一八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五、二二九之一、二三一、二三一之一、二九六之一、二九七、三一五之一、三一五之二、三一六、三四一、三四三條條文;增訂第四十之一、七五之一條條文;刪除第五六、八一、九四、九七、二六七、三二二、三二七、三三一、三四○、三四五、三五○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被告行為後,其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1、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販賣手槍罪,法定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折算為新臺幣之結果,前揭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其法定刑為應併科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惟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就罰金刑規定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顯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經比較上述新舊法,認適用被告行為後之前揭新法規定,對被告並非較為有利。 2、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三項係規定「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該條文現已刪除)規定,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是依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係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惟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五項則規定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係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之標準折算一日。經比較新舊法,以新法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較有利於被告。 3、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本件被告於舊法時期所犯之數次製造罪,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並無連續犯之規定,且依新法應各別多次論斷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連續竊盜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新法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 4、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上開二罪,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5、本件綜其全部比較結果,認修正後法定罰金刑之最低額已有提高,且已廢除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雖修正後之罰金易服勞役標準較諸修正前規定對被告為有利,依上開說明,經整體比較適用結果,認就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部分,認以適用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舊法規定,以為論處。 (二)論罪科刑: 1、按所謂製造包括創製、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在內,已損壞之零件加以修理亦屬製造,改造行為亦屬製造行為之一種(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五五八號、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九二四號判決),以玩具手槍改造而成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各種制式槍枝以外之「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2、次按製造槍枝罪,在處罰其製造行為,故著手製造後,在完成有殺傷力之槍枝前,均屬未遂階段,應成立製造未遂罪。而改造之玩具槍,雖尚不具殺傷力,但既有改造行為,自應負製造未遂罪責(最高法院九十一度臺上字第二二二三號判決參照)。是被告製造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改造手槍既遂及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改造手槍未遂等犯行,核其所為,其製造完成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行為及未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行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五項、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其他各式槍砲之既遂、未遂罪;被告進而販賣可發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其販賣上開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行為,係犯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其他各式槍砲罪。 3、被告製造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後之持有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之低度行為,為製造或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4、被告所為多次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既、未遂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其他各式槍砲既遂罪,並加重其刑(其中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5、又被告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其他各式槍砲罪及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其他各式槍砲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即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其他各式槍砲罪處斷。 6、爰審酌被告為圖牟一己私利,以扣案工具改造玩具手槍使之具殺傷力,其犯行對於社會治安具有潛在性危害,且購買人即證人甲○○確進而持被告所製造、販賣之改造玩具手槍以犯案,危害社會治安至鉅,其製造改造手槍之數量,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7、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枝,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不具殺傷力改造玩具手槍、槍枝半成品,及扣案如附表編號五至二十二、二四、二五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實施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二七、二八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所用之物,均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編號二六所示之物,因非屬違禁物,且係案外人楊家鳳所有,詳如前述,雖與前開犯罪有關,然尚無從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得 利法 官 余 德 正法 官 莊 秋 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莊 玉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名 稱│數量/單位│ 鑑 定 結 果 │查 獲 時 地 │持有人│ ├──┼──────┼─────┼────────────────┼──────────────┼───┤ │ 1 │改造瓦斯槍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⒑於台中市○區○○街樂成│甲○○│ │ │ │ │⒒刑鑑字第0940173044號 │公園內公廁旁查獲 │ │ │ │ │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 │ │ │ │ │鑑定結果:認係由仿半自動手槍外型│ │ │ │ │ │ │ 製造之槍枝加裝金屬槍管│ │ │ │ │ │ │ 改造而成之改造空氣手槍│ │ │ │ │ │ │ ,以小型二氧化碳高壓鋼│ │ │ │ │ │ │ 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 │ │ │ │ │ │ 裝填直徑約4.5mm、重量 │ │ │ │ │ │ │ 0.37g鋼珠實際試射參次 │ │ │ │ │ │ │ ,測得鋼珠速度分別為 │ │ │ │ │ │ │ 163、162、162公尺/秒 │ │ │ │ │ │ │ ,計算其動能為4.92、 │ │ │ │ │ │ │ 4.86、4.86焦耳,單位面│ │ │ │ │ │ │ 積動能分別為30.91、 │ │ │ │ │ │ │ 30.53、30.53焦耳/平分│ │ │ │ │ │ │ 公分。 │ │ │ ├──┼──────┼─────┼────────────────┼──────────────┼───┤ │ 2 │改造手槍 │2/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⒍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丙○○│ │ │ │ │⒏⒑刑鑑字第0950091165號 │四十二號之二十六查獲 │ │ │ │ │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 │ │ │ │ │鑑定結果:認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 │ │ │ │ │ │ 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 │ │ │ │ │ │ ,經實際裝填直徑約4.5 │ │ │ │ │ │ │ mm鋼珠(重約0.38g)試 │ │ │ │ │ │ │ 射參次,測得鋼珠發射速│ │ │ │ │ │ │ 度分為30、32、33公尺/│ │ │ │ │ │ │ 秒,計算其發射動能分為│ │ │ │ │ │ │ 0.17、0.19、0.21焦耳,│ │ │ │ │ │ │ 單位面積動能分為1.08、│ │ │ │ │ │ │ 1.22、1.30焦耳/平方公│ │ │ │ │ │ │ 分。 │ │ │ │ │ │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 │ │ │ │ │鑑定結果:認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 │ │ │ │ │ │ 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 │ │ │ │ │ │ ,經檢視,板機損壞,無│ │ │ │ │ │ │ 法發射彈丸,認不具殺傷│ │ │ │ │ │ │ 力。 │ │ │ ├──┼──────┼─────┼────────────────┤ │ │ │ 3 │改造長槍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 │ │ │ │ │ │⒏⒑刑鑑字第0950091165號 │ │ │ │ │ │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 │ │ │ │ │鑑定結果:認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 │ │ │ │ │ │ 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長槍│ │ │ │ │ │ │ ,經實際裝填直徑約8mm │ │ │ │ │ │ │ 鋼珠(重約2.0g)試射參│ │ │ │ │ │ │ 次,測得鋼珠發射速度分│ │ │ │ │ │ │ 為95、87、86公尺/秒,│ │ │ │ │ │ │ 計算其發射動能分為9.03│ │ │ │ │ │ │ 、7.57、7.40焦耳,單位│ │ │ │ │ │ │ 面積動能分為17.95、 │ │ │ │ │ │ │ 15.06、14.71焦耳/平方│ │ │ │ │ │ │ 公分。 │ │ │ ├──┼──────┼─────┼────────────────┤ │ │ │ 4 │改造手槍半成│3/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 │ │ │ │品 │ │⒏⒑刑鑑字第0950091165號 │ │ │ │ │ │ │【槍枝管制編號:⑴0000000000、⑵│ │ │ │ │ │ │ 0000000000】 │ │ │ │ │ │ │鑑定結果:認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 │ │ │ │ │ │ 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 │ │ │ │ │ │ ,經檢視,欠缺槍管,無│ │ │ │ │ │ │ 法發射彈丸,認不具殺傷│ │ │ │ │ │ │ 力。 │ │ │ │ │ │ │【槍枝管制編號:⑶0000000000】 │ │ │ │ │ │ │鑑定結果:認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 │ │ │ │ │ │ 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 │ │ │ │ │ │ ,經檢視,欠缺槍管及槍│ │ │ │ │ │ │ 身右側外蓋,無法發射彈│ │ │ │ │ │ │ 丸,認不具殺傷力。 │ │ │ ├──┼──────┼─────┼────────────────┤ │ │ │ 5 │改造槍管 │/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 │ │ │ │ │ │⒏⒑刑鑑字第0950091165號 │ │ │ │ │ │ │鑑定結果:認均係金屬管。 │ │ │ ├──┼──────┼─────┼────────────────┤ │ │ │ 6 │磨砂機 │1/臺 │ │ │ │ ├──┼──────┼─────┤ │ │ │ │ 7 │砂輪機 │1/臺 │ │ │ │ ├──┼──────┼─────┤ │ │ │ │ 8 │小型砂輪機 │1/臺 │ │ │ │ ├──┼──────┼─────┤ │ │ │ │ 9 │空氣壓縮機 │1/臺 │ │ │ │ ├──┼──────┼─────┤ │ │ │ │  │工具鉗 │6/臺 │ │ │ │ ├──┼──────┼─────┤ │ │ │ │  │美工刀 │2/臺 │ │ │ │ ├──┼──────┼─────┤ │ │ │ │  │起子 │/臺 │ │ │ │ ├──┼──────┼─────┤ │ │ │ │  │剉刀 │3/支 │ │ │ │ ├──┼──────┼─────┤ │ │ │ │  │工程尺 │1/支 │ │ │ │ ├──┼──────┼─────┤ │ │ │ │  │鑽孔機 │1/支 │ │ │ │ ├──┼──────┼─────┤ │ │ │ │  │電動起子 │1/支 │ │ │ │ ├──┼──────┼─────┤ │ │ │ │  │彈簧 │8/支 │ │ │ │ ├──┼──────┼─────┤ │ │ │ │  │電鑽 │4/支 │ │ │ │ ├──┼──────┼─────┤ │ │ │ │  │護目鏡 │1/支 │ │ │ │ ├──┼──────┼─────┤ │ │ │ │  │外接定壓筏 │1/組 │ │ │ │ ├──┼──────┼─────┤ │ │ │ │  │鋼珠 │3/盒 │ │ │ │ ├──┼──────┼─────┤ │ │ │ │  │使用過瓦斯鋼│6/支 │ │ │ │ │ │瓶 │ │ │ │ │ ├──┼──────┼─────┤ │ │ │ │  │改造手槍目錄│3/張 │ │ │ │ │ │表 │ │ │ │ │ ├──┼──────┼─────┤ │ │ │ │  │改造手槍使用│2/張 │ │ │ │ │ │說明書 │ │ │ │ │ ├──┼──────┼─────┤ │ │ │ │  │試射鐵桶 │1/個 │ │ │ │ ├──┼──────┼─────┤ │ │ │ │  │手機(門號:│1/支 │ │ │ │ │ │0000000000、│ │ │ │ │ │ │序號:354445│ │ │ │ │ │ │002293) │ │ │ │ │ ├──┼──────┼─────┤ │ │ │ │  │Clevo筆│1/臺 │ │ │ │ │ │記型電腦 │ │ │ │ │ ├──┼──────┼─────┼────────────────┼──────────────┼───┤ │  │臺灣銀行存摺│1/本 │ │⒍⒍於高雄市三民區○○○路│丙○○│ │ │(帳號: │ │ │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查獲│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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