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5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曹宗彝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居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曾耀聰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曾耀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28日執行羈押,嗣於95年12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被告2人前受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