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