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起訴案號:
95年度毒偵字第3800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宣示
判決筆錄,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行準備程序時,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在案,並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為宣示判決筆錄。被告既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程序,復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規定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依法不得上訴。被告遽向本院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揆諸前開規定,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