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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黃松竹黃松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325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4601號),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0年9月17日戒治期滿釋放。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於94年5月1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自95年2、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6日22時止,故意以捲入香煙內點火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約以每5天至7天施用1次之施用頻率。嗣於同年8月11日晚上9時25分許,在臺中縣烏日鄉○○村○○路○段635號住處,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松竹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七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松竹

書記官 董美惠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七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5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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