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3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九0一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十三行關於「……,於95年9月9日上午9時許」之記載之後應更正為「……,分別於95年9月9日上午9時10分許、同日上午9時許」等語,證據部分並補充記載:「上揭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一支,因與毒品海洛因相結合無從分離而應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76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