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五○號、第一七五一號、第一七五二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五三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至臺中市泛亞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現改為寶華銀行,以下仍稱泛亞商銀),以其所購車牌號碼X六─三六六五號自用小客車,設定動產抵押權予泛亞商銀,借款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用以清償之前許家華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日產牌X六─三六六五號自用小客車,積欠之分期款債務,借款期限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止,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按月清償本息一萬四千零六十四元,在本息清償完畢前,甲○○不得擅將動產抵押標的之日產牌X六─三六六五號自用小客車遷移、出賣、轉讓出租或為其他處分,乃甲○○僅只付款七期,至九十年七月九日止,尚餘三十餘萬元未還,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拒不付款,並將該動產抵押標的之日產牌X六─三六六五號自用小客車遷移,致債權人泛亞商銀求償無著,受有損害。 二、甲○○係納稅義務人鵬麗有限公司(以下稱鵬力公司)之負責人,明知丙○○、丁○○、乙○○於八十八、八十九年間,並未在鵬麗公司上班取得薪資,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及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八十九年初及九十年初某日,在臺中市南屯區○○○○街三七七號一樓鵬麗公司虛偽製作「丙○○於八十八年間,在鵬麗公司工作,取得三十萬元薪資」、「丁○○於八十八年間,在鵬麗公司工作,取得四十五萬六千元薪資」及「乙○○於八十九年間,在鵬麗公司工作,取得四十二萬元薪資」等內容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足生損害於丙○○、丁○○、乙○○及該業務上作成文書之正確性。嗣並交付予不知情之稅務代理人方文正事務所人員,在申報鵬麗公司八十八年度及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上開丙○○之三十萬元薪資、丁○○之四十五萬六千元薪資及乙○○之四十二萬元薪資,作為營業成本,以虛增費用,及據以虛偽填載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再據以行使,以此不正當方法,藉以替納稅義務人鵬麗公司,逃漏八十八年度及八十九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二十九萬四千元,足生損害於丙○○、丁○○、乙○○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三、甲○○為鵬麗公司之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將納稅義務人購得之空白統一發票,蓋好統一發票發票人章後,交付不詳年籍者,將遭虛偽登載後流通至納稅義務人之手,有幫助該等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者逃漏稅捐之可能,仍不違背其本意,且明知鵬麗公司與附表一所載十五家公司間並無任何進銷貨之關係,竟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年六月間,在臺中市南屯區○○○○街三七七號一樓鵬麗有限公司地址,將納稅義務人鵬麗有限公司所購得之九十年五月及六月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付給不詳年籍之成年男子,嗣該等空白統一發票,即遭虛偽登載交易金額及營業稅額,作成發票人鵬麗有限公司販賣貨物給他人之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交付給附表所示十五位買受人,藉此幫助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十五位買受者,逃漏營業稅達七十三萬一千七百七十三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之正確性。 四、甲○○明知鵬麗公司與通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通鼎公司)根本無實際交易,竟為替鵬麗公司逃漏稅捐,於九十年五月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取得附表二所示,由通鼎公司開立總銷售額九百五十六萬九千元、總稅額四十七萬八千四百五十元之統一發票九張,並利用不知情之方文正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持向稅捐單位,替鵬麗公司申報九十年度五至六月之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式,藉以替納稅義務人鵬麗公司逃漏四十七萬八千四百五十元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五、案經被害人泛亞商銀、丙○○、丁○○、乙○○告訴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一至四部分,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丁○○、乙○○之指述、證人魏晏隆、陳昭榮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存證信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中區國稅中市一字第○九五○○四三七三六號函附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八十七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函文、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三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明細、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易異常查核清單、HF00000000至 00000000號、HF00000000至HF000 00000號,兩本統一發票票根、臺中市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票號GJ00000000、GJ00000 000、GJ00000000、GJ00000000、 GJ00000000、GJ00000000、GJ00 000000、GJ00000000、GJ000000 00號等九張統一發票影本等附卷可稽。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白犯罪,應與事實相符。因而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甲○○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關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之規定,已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並自同年月二十六日起施行。經比較上述新、舊法之規定後,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適用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論處。 三、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佈,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中與本件有關部分之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均業已修正。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說明如下: ⑴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其罰金刑之法定刑為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為一元,該罪之罰金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若換算為新臺幣,僅為新臺幣三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仍以被告行為時關於併科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⑵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其罰金刑之法定刑原為得科銀元五百元以下罰金,因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規定,提高為十倍,為得科銀元五千元以下罰金。而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觀之,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額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最低額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並提高十倍計算,前開罰金刑,最高額為銀元五千元,最低額為銀元一元,若乘以三倍而換算為新臺幣,最高額雖與新法同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然最低額僅為新臺幣三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⑶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上開二罪,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⑷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修正之後,原屬連續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顯然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如仍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極為不利。本件被告於修正前之刑法時期所犯之數次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罪,依裁判時之修正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⑸被告行為時,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另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⑹再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新法之規定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四個月。」之規定相較,僅將上限四個月修正為一百二十日,新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對行為人並無較為有利可言,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⑺經整體比較適用結果,認以適用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舊法規定,以為論處。 四、核被告甲○○所為: ⑴有關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 ⑵有關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按營利事業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乃一般公司附隨之業務,為公司之負責人、掌管此項業務之人業務上所掌之文書,其內容如有不實,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即係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名。查被告甲○○為鵬麗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告訴人丙○○、丁○○、乙○○並未在鵬麗公司任職並領得任何薪資,竟虛偽填載業務上作成之扣繳憑單,及據以虛偽填載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再據以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丙○○、丁○○、乙○○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登載不實薪資事項於扣繳憑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低度行為,已分別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同時同地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扣繳憑單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鵬麗公司為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納稅義務人,被告為該公司負責人,鵬麗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違反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為公司負責人之被告,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處罰。被告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間,因後者係屬於代罰性質,尚與被告本人為犯罪主體所犯之罪名者有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八十八年臺非字第一四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先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及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檢察官雖僅就被告偽造丙○○扣繳憑單部分提起公訴,而未論及被害人丁○○、乙○○部分,然此部分與前開被害人丙○○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且亦經檢察官送請併辦,本院自得審就,附此敘明。 ⑶有關犯罪事實欄三部分:按統一發票係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並由商號簽章交付予購買之對方,為對外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又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五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甲○○擔任鵬麗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負責人,明知與附表一上發票所示十五位買受人間並無實際交易行為,卻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會計憑證,幫助其他公司負責人逃漏營業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次按被告甲○○所犯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即不應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六八九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幫助犯第四十一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二八七九號判決參照)。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男子間,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⑷有關犯罪事實欄四部分,被告甲○○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五、被告就上開所述犯罪事實欄一至四所犯各罪間,行為互殊,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卻不思正途獲取所需,竟圖私利,以前揭方式觸犯刑罰,幫助他人及自己經營之公司逃漏稅捐,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及告訴人丙○○、丁○○、乙○○受有損害,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少,所為對財政稅捐秩序之危害匪淺,另又為圖一己私利,明知無繳納分期款之意願,仍與告訴人泛亞商銀訂立附條件買賣契約,嗣後遷移動產擔保標的物,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失,兼衡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承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依所處拘役部分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刑責)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 │ │ │(一)買受人詠弘鋼鐵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890000元 │ 稅額44500元 │ ├────────────┼────────┼───────────┤ │ │ │ │ │ ②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912000元 │ 稅額45600元 │ ├────────────┼────────┼───────────┤ │ │ │ │ │ ③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480000元 │ 稅額24000元 │ ├────────────┼────────┼───────────┤ │ │ │ │ │ ④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915000元 │ 稅額45750元 │ ├────────────┼────────┼───────────┤ │ │ │ │ │ ⑤9060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945000元 │ 稅額47250元 │ ├────────────┼────────┼───────────┤ │ │ │ │ │ │ 總銷額0000000元│ 總稅額207100 │ ├────────────┴────────┴───────────┤ │ │ │(二)買受人友利通信器材行(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79762元 │ 稅額3988元 │ ├────────────┼────────┼───────────┤ │ │ │ │ │ ②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73181元 │ 稅額3659元 │ ├────────────┼────────┼───────────┤ │ │ │ │ │ ③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92581元 │ 稅額4629元 │ ├────────────┴────────┼───────────┤ │ │ │ │ 總銷售額245524元 │ 總稅額12276元 │ ├─────────────────────┴───────────┤ │(三)買受人毅達通訊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00000元│ 稅額10000元 │ ├────────────┴────────┴───────────┤ │ │ │(四)買受人志和通訊工程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20000元 │ 稅額11000元 │ ├────────────┴────────┴───────────┤ │(五)買受人松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20000元│ 稅額11000元 │ ├────────────┼────────┼───────────┤ │ │ │ │ │ ②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180000元│ 稅額9000元 │ ├────────────┼────────┼───────────┤ │ │ │ │ │ │ 總銷額400000元│ 總稅額20000元 │ ├────────────┴────────┴───────────┤ │ │ │(六)買受人日昇通信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10000元│ 稅額10500元 │ ├────────────┴────────┴───────────┤ │ │ │(七)買受人采欣通信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70000元 │ 稅額3500元 │ ├────────────┴────────┴───────────┤ │ │ │(八)買受人樺笙科技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110000元│ 稅額5500元 │ ├────────────┴────────┴───────────┤ │ │ │(九)買受人千暉通信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94038元 │ 稅額4702元 │ ├────────────┼────────┼───────────┤ │ │ │ │ │ ②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81267元 │ 稅額4063元 │ ├────────────┼────────┼───────────┤ │ │ │ │ │ ③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75962元 │ 稅額3798元 │ │ │ │ │ ├────────────┼────────┼───────────┤ │ │ 總銷額251267元│ 總稅額12563 │ ├────────────┴────────┴───────────┤ │ │ │(十)買受人恩度企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28571元│ 稅額11429元 │ ├────────────┼────────┼───────────┤ │ │ │ │ │ ②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00000元│ 稅額10000元 │ ├────────────┼────────┼───────────┤ │ │ │ │ │ ⑶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38095元│ 稅額11905元 │ ├────────────┼────────┼───────────┤ │ │ │ │ │ │ 總銷額666666元│ 總稅額33334元 │ ├────────────┴────────┴───────────┤ │ │ │(十一)買受人正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30000元│ 稅額11500元 │ ├────────────┼────────┼───────────┤ │ │ │ │ │ ②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70000元│ 稅額13500元 │ ├────────────┼────────┼───────────┤ │ │ │ │ │ │總銷售額500000元│ 稅額25000元 │ ├────────────┴────────┴───────────┤ │ │ │(十二)買受人網界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420000元│ 稅額21000元 │ ├────────────┼────────┼───────────┤ │ │ │ │ │ ②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360000元│ 稅額18000元 │ ├────────────┼────────┼───────────┤ │ │ │ │ │ ③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20000元│ 稅額11000元 │ ├────────────┼────────┼───────────┤ │ │ │ │ │ │ 總銷售0000000元│ 總稅額50000元 │ ├────────────┴────────┴───────────┤ │ │ │(十三)臺灣鼎都國際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570000元│ 稅額28500元 │ ├────────────┼────────┼───────────┤ │ │ │ │ │ ②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456000元│ 稅額22800元 │ ├────────────┼────────┼───────────┤ │ │ │ │ │ ③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570000元│ 稅額28500元 │ ├────────────┼────────┼───────────┤ │ │ │ │ │ ④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760000元│ 稅額38000元 │ ├────────────┼────────┼───────────┤ │ │ │ │ │ ⑤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494000元│ 稅額24700元 │ ├────────────┼────────┼───────────┤ │ │ │ │ │ │ 總銷售0000000元│ 稅額142500元 │ ├────────────┴────────┴───────────┤ │ │ │(十四)臺灣茉莉洋行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45000元 │ ├────────────┼────────┼───────────┤ │ │ │ │ │ ②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45000元 │ ├────────────┼────────┼───────────┤ │ │ │ │ │ ③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45000元 │ ├────────────┼────────┼───────────┤ │ │ │ │ │ │ 總銷額0000000元│ 總稅額163500元 │ ├────────────┴────────┼───────────┤ │ │ │(十五)宏毅科技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5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30000元│ 稅額11500元 │ ├────────────┼────────┼───────────┤ │ │ │ │ │ ②9006票號GG00000000 │ 銷售額270000元│ 稅額13500元 │ ├────────────┼────────┼───────────┤ │ │ │ │ │ │ 總銷額500000元│ 稅額25000元 │ └────────────┴────────────────────┘ 附表二: ┌─────────────────────────────────┐ │ │ │(一)買受人鵬麗企業有限公司(發票人通鼎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4250元 │ ├────────────┼────────┼───────────┤ │ │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0250元 │ ├────────────┼────────┼───────────┤ │ │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850000元│ 稅額42500元 │ ├────────────┼────────┼───────────┤ │ │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975000元│ 稅額48750元 │ ├────────────┼────────┼───────────┤ │ │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1500元 │ ├────────────┼────────┼───────────┤ │ │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999000元│ 稅額49950元 │ ├────────────┼────────┼───────────┤ │ │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50000元 │ ├────────────┼────────┼───────────┤ │ │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965000元│ 稅額48250元 │ ├────────────┼────────┼───────────┤ │ │ │ │ │9005票號GJ00000000 │ 銷售額0000000元│ 稅額83000元 │ ├────────────┼────────┼───────────┤ │ │ │ │ │ │ 總銷額0000000元│ 稅額478450元 │ └────────────┴────────┴───────────┘ 附表三: ┌─────────────────────────────────┐ │ │ │ (一)買受人潤達實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①9008票號HF00000000 │ 銷售額892500元│ 稅額44625元 │ ├────────────┼────────┼───────────┤ │ │ │ │ │ ②9008票號HF00000000 │ 銷售額400000元│ 稅額20000元 │ ├────────────┼────────┼───────────┤ │ │ │ │ │ │ 總銷額0000000元│ 總稅額64625元 │ ├────────────┴────────┴───────────┤ │ │ │(二)買受人宇璿實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 ├────────────┬────────┬───────────┤ │ │ │ │ │ 月份票號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 │ 9008票號HF00000000 │ 銷售額5400元 │ 稅額27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