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4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林玉琴
- 被告
- 張大方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968、12165、12399、12643、13352、13961、14121、20180號、95年度偵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玉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大方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0萬元,由具保人林玉琴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94年9月28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在卷可參;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未獲,而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