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選任辯護人 顏福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之自白、同案被告之供述及扣案物足佐,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常業詐欺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應自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