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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8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葳洪堯讚劉逸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7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辰○○
被告
壬○○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銘耀律師
被告
巳 ○
被告
戊○○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被告
A○○
被告
庚○○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思傑律師

      吳瑞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六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辰○○、巳○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A○○、庚○○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壬○○、戊○○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辰○○、巳○、甲○○○○、A○○,仿日本COOP模式,設立生活協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總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七五八號二六樓,該址原係A○○所開設之隆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生活協同行銷公司涉犯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待代表人甲○○○○緝獲後,一併審理),由日籍人士寅○○擔任董事長(原董事長為Q○○)、甲○○○○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O○○、協理M○○負責臺北分公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段一二八號十樓)業務,另一位副總經理A○○、總經理特別助理 (曾任行政助理、行政經理)庚○○則負責臺中總公司業務,並聘請丙○○擔任臺中總公司副總經理顧問,負責行政業務,戌○○擔任臺中總公司督導,負責說明會講授業務。另由巳○負責公司財務,辰○○負責行銷。辰○○為拓展行銷業務,而於九十二年間,以其掌控之生活協同企管有限公司(下稱生活協同企管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五十五號九樓),負責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之物流商品目錄之製作與出貨等物流事宜,並聘請宇○○與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物流部門之C○○等協助編撰生活協同公司之行銷商品型錄。甲○○○○、寅○○、N○○(甲○○○○、寅○○、N○○經本院通緝,待緝獲後另行審理)、巳○、辰○○、A○○、庚○○、O○○、M○○、戌○○、丙○○、C○○、宇○○(O○○、庚○○、M○○、戌○○、丙○○、C○○、宇○○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緩刑三年)明知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仍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之規定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竟自九十二年初起,藉由推展「無店舖物流宅配」,招募加盟代理商從事食、衣、住、行等商品買賣之名義,利用文宣、媒體廣為宣傳,並對外佯稱該公司與大潤發量販店、三商行、亞歷山大健身中心等簽約、結盟,並推展致富專案(九十二年第一季即一月至三月間推行:新加入之代理商《會員》需繳交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元含授權保證金十四萬元、商品組合八萬元後,始可對外吸收下線,招攬之代理商,共分為五層《代》,新加入之代理商於繳款後,即成為第一層《A層》,俟其自行介紹或吸收下線滿五人後,該五名下線即為第二層《B層》,第一層代理商除可獲得開發補助款三十二萬元,即介紹第二層下線獎金分別為第一位下線獎金四萬元、第二位四萬元、第三位六萬元、第四位八萬元、第五位十萬元外,另可獲得「五人行獎」七萬元,並由公司招待國內五星級飯店「三天二夜兩人同行」之旅遊,而第二層每名下線於繳款二十二萬元後,亦可介紹或吸收其他下線成為另一代之第一層,以此類推完成第五層《E層》時,下線代理商人數可達七百八十名,A層代理商可領之總獎金達一千五百八十九萬元即除第二層獎金三十二萬元外,其餘C、D、E層下線每名下線可抽佣二萬元。),區域代表、連絡處主任(九十二年第二季即四月至六月間推行:即以架構全國代理商之名義,將全省各縣市劃分為三十四位聯絡處主任,一百七十六位區域代表《每位聯絡處主任下設五位區域代表》,並將所有加入之代理商編排「序號」,以排號方式作為發放獎金之順序。其中「聯絡處主任」必須一次購買六個代理商《每一代理商為一單位》名額,每單位由第一季的二十二萬元降為十一萬元即授權保證金三萬元、商品組合八萬元,凡一次購買六個單位,公司優惠五萬元,總價金為六十一萬元,同時將第一季的「致富專案」介紹下線補助款,改為創業互助款,代理商改稱互助會員。另介紹下線獎金減半《由致富專案介紹下線獎金四、四、六、八、十萬元,改減為二、二、三、四、五萬元,完成五人可額外獲得四萬元》計算,另可領得開發補助款即介紹一至四人每名一萬元,第五至八位,每位一萬五千元,第九名以上,每位二萬元,凡一次購買六個單位,公司優惠五萬元,總價金為六十一萬元。購買聯絡處主任權利者,除可享有一個百位數字以內的「序號」外,每月尚可領事務津貼二萬元,以及該縣市商品總點數百分之三的回饋金《由該縣市聯絡處主任均分》;而各縣市「區域代表」則須一次購買五個單位代理商權利,每單位十三萬元即授權保證金五萬元、商品組合八萬元,公司優惠四萬元,總價金為五十五萬元。繳款成為區域代表者,每月可領事務津貼一萬元,以及該縣市商品總點數百分之四的回饋金《由該縣市區域代表均分》,另享有共同經營互助款《由公司保留序號十

一、十六、十八、二十六、三十四等五個序號之創業互助款提撥設立,由各縣市區域代表均分》、開發補助款與區域發展分配金,區域發展分配金即各縣市每吸收一名代理商,公司提撥一萬元,由該縣市所有區域代表均分,另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至同年八月二十九日,並實施區域架構獎勵金,每開發完成一位代表可領獎金五萬、第二位七萬元),生協世界互聯網(於九十二年九月初,推出「生協世界互聯網CONET PHONE」專案,並將代理商加盟金提高至每單位十九萬九千八百元,不足者須補繳差額。該專案由該公司總經理甲○○○○負責策劃,先自日本進口約一百五十臺之CONET PHONE,再以每臺一萬八千元元至二萬元不等價格出售,另公司要求所有代理商每人至少須購買一臺CONET PHONE,每台售價為一萬八千元,介紹他人購買每台二萬元,每臺可得四千四百元元佣金,,若於取得代理商資格後《新加入或補繳差額之原有代理商》於十四天內,開發完成三位CONET PHONE 授權專員即買一台CONET PHONE一萬八千元,另繳二千元登錄費用,填具授權專員申請書者,於次月二十五日起,連續十個月可支領CONET PHONE推展廣告費,每月一萬四千元;又不分聯絡處主任、區域代表、代理商,只要開發三位授權專員,即可領取一萬三千二百元佣金;之後如該三位授權專員,每人再開發三位授權專員(B層),即可獲得二萬六千一百元佣金;以此類推開發至第三層(C層)可獲得六萬四千八百元佣金;開發至第四層(D層),可獲得十四萬五千八百元佣金;開發至第五層(E層)可獲得五十一萬七千二百元佣金。另完成開發至第五層者,尚可領取「社區回饋基金」十九萬九千六百五十元,總計完成開發至第五層者(第一階段)可領取七十一萬六千八百五十元。第二階段(F層)須完成開發七二九名授權專員,即可獲得二十一萬八千七百元佣金及「社區回饋基金」四十萬零九百五十元,總計第二階段可領取六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元。第三階段(G層)須完成開發二一八七名授權專員,即可獲得六十五萬六千一百元佣金及「社區回饋基金」一百二十萬二千八百五十元,總計第三階段可領取一百八十五萬八千九百五十元。而授權專員,惟只要再完成吸收三名授權專員,即可獲得第一層(A層)佣金四千五百元,另第一層人員再完成各三名時(B層),可獲取第二層佣金四千五百元,以此類推,完成第三層(C層)可獲取一萬六千二百元,第四層(D層)佣金可獲取五萬六千七百元,第五層(E層)佣金可獲取十九萬四千四百元,總計可領取二十七萬六千三百元。)等方案之高額獎金,使人誤認公司確與日本生活協同公司相同之經營模式,前景良好,加入代理商或介紹他人加入成為代理商,即可坐享豐厚之獎金、津貼等利潤,將來並可享有商品之回饋金,陷於錯誤而繳交加盟金成為代理商,並招募其他代理商加入,甲○○○○、寅○○等人即以上開手法,募得約五百四十九名之代理商名額(編號至六百四十八號,有九十九個空號;起訴書誤載為六萬五千六百五十名),合計約詐得款項達六、七千萬元之多,迨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活協同行銷公司擅自歇業,多數代理商未領得足額之獎金、津貼等始知受騙,而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U○○、S○○、黃鍊慶、丁○○、宙○○、地○○、F○○、黃○○、D○○○、J○○、B○○、玄○○、H○、丑○○、V○○、天○○、R○○、乙○○、E○○、未○○、亥○○、酉○○、辛○○、K○○、I○○、午○○訴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察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巳○、辰○○、A○○、庚○○等固坦承生活協行銷公司確有於前開時間,推出前開致富專案、區域代理商、連絡處主任及網路電話等專案,以招幕代理商並促使代理商介紹他人加入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之代理商,而生活協同公司確未曾與大潤發量販店、三商行、亞歷山大健身中心等簽約或結盟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等犯行,被告巳○並辯稱:伊沒有參與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之經營及財務,當初是甲○○○○說在日本生活協同以宅配販賣日常生活用品的經營方式非常成功,要在臺灣成立這樣的公司,於是就來找伊妹妹辰○○,伊也覺得這是新的通路,應該很有前途,所以就要伊女兒戊○○投資了二百萬,但是後來血本無歸,公司都是甲○○○○在主導,公司收受代理商繳交加盟金之去向,伊並不知情,因為會計是甲○○○○直接指揮、運作,錢應該是甲○○○○拿走,公司業務是用宅配方式去販賣一些日常用品,一開始的貨品供應商都是辰○○在負責,還有陸陸續續在找供應商,伊曾看過公司的型錄,至於公司對外宣稱他們的產品是那來的,伊並不清楚,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生活協同企管公司、捷報公司這三家公司,生活協同企管公司是辰○○主導,由這家公司去跟供應商進貨,供應給甲○○○○,賺取一些微薄的利潤,總之當初是甲○○○○找伊等的,伊就投資了,後來的事情伊均不清楚云云;被告辰○○辯稱:生活協同行銷公司成立期間,甲○○○○曾有找伊商量,講述他的理念,請伊幫他找資金,伊就告訴伊先生壬○○,所以壬○○就投資了一些資金,但公司成立後,伊就沒有參與了,也沒有擔任公司任何職務,因為那時伊有欠稅的問題,行政執行署一直要拘提伊,伊在九月二日到十二月一日被管收三個月,在公司經營時,伊只是受寅○○、甲○○○○的請託,幫忙找供應商,後來生活協同行銷公司做到一個程度,甲○○○○就說因為他們的會員會快速擴展,需要有非常有效的配送體系,快速的招商,並尋找產品,所以要伊協助他招商、選商品,就把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編制內之C○○為首所帶領的物流組的人員,移到伊之生活協同企管公司工作,且因為宇○○認識一些農產品的供應商,伊就請宇○○協助,並請他跟C○○一起來找商品供應廠商,故伊就只有在九十二年六月到八月協助甲○○○○做找廠商、宅配、編目錄,後來發現速度還是太慢,所以就用電腦BtoC的作業平台,這樣對於整個宅配才能很有效的管理,並由C○○、李道文與網路公司一起合作來負責電腦平台,至於生活協同行銷公司如何招募代理商及招幕代理商的方案如何,伊都不了解,也沒有參與;在生活協同行銷公司剛成立時,沒有刷卡機,曾向伊先借用捷報公司的刷卡機使用,但伊從來沒有接觸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的財務,僅有於九十二年初三須磨跟伊說業務要大力推廣缺少資金,所以伊跟朋友卯○○借三百萬,再轉借予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並要求公司有錢就要趕緊還伊,後來公司陸續還二百多萬,伊跟生活協同行銷公司會計己○○並沒有工作上的接觸,生活協同行銷公司僅係委託伊專門規劃商品作宅配云云;被告A○○則辯稱:伊也是受害者,伊負責之隆鑽公司經營不善,辰○○、巳○、甲○○○○知悉後就來找伊,跟伊洽商要成立合作社,合作社做了幾個月也沒辦法成立,所以才在九十一年十一、十二月間即成立生活協同行銷公司,公司成立後,伊擔任公司副總經理,負責臺中的業務,一個月薪水是五、六萬,工作之內容即作文宣稿面之撰寫,還有對於代理商的面談、輔導,教育訓練等,公司會給伊資料,伊即按照公司的資料去做教育訓練,再來是針對幹部主管作一些激勵士氣方面的訓練,也有包括對於代理商解釋致富專案、聯絡處主任、區域代表或是生協世界互聯網專案的內容;要推代理商加盟方案前,甲○○○○都會找寅○○及伊來會談,方案確立後,甲○○○○就去臺北說明,伊就對臺中的主管許玉幸、庚○○、丙○○、曾美宥、T○○○等來做宣導,再由他們各別去外面跟他們朋友、下線代理商說明,或是集中在公司開說明會;生活協同行銷公司資金管理是辰○○、甲○○○○,因為所有事務是甲○○○○管理,但若需要用金錢,甲○○○○一定是跟辰○○報告;九十二年第一季致富專案根本沒有經營起來,所以致富專案後來就沒有再推了,後來甲○○○○、辰○○就去接洽桃花源俱樂部,還有找了好幾個股東要成立一個會員制度來推動業務,所以真正做的比較好是在第二季(九十二年四、五、六月)的時候,會計己○○就是那個時候進入公司,所以公司第二季開始有充分資金,九十二年八、九月辰○○、巳○在臺北又成立行銷公司,她們二人在九十二年十月被行政執行署管收,被管收後,公司資金就由己○○、甲○○○○、辰○○的先生壬○○在處理,那時已經人心惶惶了,所以所謂的第三季的世界互聯網根本推展不佳;公司真正供貨來源情形要問辰○○、宇○○等,伊只看過目錄,也曾反應有些商品價格太高;所有的代理商買的是權利,就像在推高額的會員證之類的,而且要累計開發幾個代理商才能領到獎金,第二層下線的部分完全是屬於輔導的獎金,其實整套計畫,最重要的就是因為資金的流向不明,沒有如期把這些承諾的獎金發放下去,才會導致後來九十二年十月無預警幹部都領不到薪水,而房東又要來要房租,所以公司才會這樣的結束掉;公司是否能繼續經營下去,伊這個層級,只是負責執行,經營層的部分伊沒有接觸到也不瞭解,伊有介紹人加入,介紹下線可以拿到推廣獎金,但伊認為公司不是多層次傳銷云云;被告庚○○則辯稱: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一開始成立時,伊就就在公司任職,直到公司歇業為止,剛進去時是助理,那時薪水是二萬八,後來因為比較資深,所以就成為行政經理,這時月薪是四萬元,之後成為副總經理特別助理,但是薪資還是四萬元;伊的工作內容都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做,作公司交代的事情,他們有沒有騙人伊並不知道,公司行政人員的招募是由伊負責面試,有些新進的代理商或行政人員的培訓伊也有參與,新進人員部分負責基本素質的培訓,新進代理商部分,則是依照公司給的資料,跟他們說明公司的願景,但伊並沒有負責招募代理商;工作期間是有遇過代理商跟伊抱怨公司賣的場品價格比大賣場貴,比較沒有競爭力這類的情形,但伊認為公司賣的是人人都用的到的衣食住行產品,一定會不錯,但伊覺得招募代理商進來,公司有給予不錯的獎金,但是公司產品的競爭力卻不是很好,伊也覺得怪怪的,但伊只是來打工的,所以就沒有進一步去問了云云。惟查:

㈠、同案被告甲○○○○等所經營之同案被告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係以經營無店舖宅配為名,並以前開致富方案、區域代表、連絡處主任、生活互連網等高額獎金,吸引代理商繳交加盟金加入,並招募他人加入代理商,而實際上並無經營無店舖宅配並依前開方案發放獎金之意思,而有詐欺之事實:1、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係以前開致富方案、區域代表、聯絡處主任、生活互連網等方案之高額獎金,招募代理商(會員)等情,業據被告A○○、庚○○、同案被告O○○、戌○○(原名許玉幸)、丙○○、M○○等人供承在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一五七頁、第

一六二、一六三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七五、一七六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一三○頁背面、第一二二頁、第一一三頁),復有證人周漢釧、莊春、L○○、郭吉成、T○○○、葉王也好、丑○○、何桃、王秋蒼、己○○、許世英(原名許譽瀜)、酉○○、D○○○、彭偉鈴、劉春秀、丁○○、黃○○、U○○、簡若鳳、B○○、子○○、王旭煌、邵子瑜、申○○、張家昭、趙俊傑、曾美宥、S○○、陳音如、天○○、K○○、石許美齡、陳淙傑、呂理展、R○○、玄○○、G○○、H○、乙○○、E○○、午○○、I○○、V○○、未○○等人證述確有前開方案及依該方案繳交加盟金加入並介紹他人加入成為代理商,復有部分獎金並未如期發放等事實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四頁背面、第五頁、第七頁背面、第九頁背面、第一三三頁背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六十六頁背面、第八十九頁背面至九十一頁、第九十四頁、第一○三頁背面、第一○五頁、第九十六頁背面、九十七頁、第九十九頁背面、一○○頁、一○一頁背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一一七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七四至七五頁背面、第七九、八○頁、第一○八頁背面、第一一八頁背面、一一九頁、一二○頁、第一二八頁背面、一二九頁、第一三九頁背面至一四一頁、第一四七頁背面至一四九頁、第一五六頁背面、第一六○、一六二頁背面、第一六五頁、第一六六頁、第一七○頁背面、第一七一頁背面、第一七九頁背面、一八○頁、一八一頁、第一八四頁、第一八五頁背面、一八六頁、第一八七頁背面、一八八頁、第一九○頁背面至一九三頁、第二○二頁背面、二○三頁背面、第二○七頁、第二一六頁、二一七頁、第二二○頁背面、二二一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一七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二三四、第二五八頁、第二六一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二五頁、二六頁、第一三二、一三三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二三六頁。),並復有證人莊春之三、四月份中國信託金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一一、一二頁)、加盟經營辦法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一四至一六頁)、認識臺灣生活協同廣告紙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八○八號卷第一七至二四頁)、通路獎金資料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五六頁)、致富專案代理商手冊一份、證人郭吉成統一發票五紙及中國信託匯款單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七一、七二頁)、代理商事業加盟管理辦法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四六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調振法字第○九三七五二○二三九○號函檢附之表揚業績前三名照片五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一至四頁)、代理商手冊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三二至五五頁)、總代理商資格研修申請書、代理商申請書、通路獎金、定貨系統操作指引、TAIWANCOOP事業說明預約問卷、開創代理商事業流程、生活協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列名單、代理商通路架構圖、代理商經營意願確認書、加盟代理商意願書、ABC事前溝通單、生活協同客服部門業務彙總表各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七一至八五頁)、證人丁○○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六紙、統一發票七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七十二號卷第四至一三頁)、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六紙、統一發票七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七十二號號卷第一四至二○頁)、支票四張、簽帳單二張、F○○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六紙、統一發票二十三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七十二號卷第二四至四六頁)、、證人劉春秀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一六、一一七頁)、證人黃○○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及統一發票各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二二至一二七頁)、證人簡若鳳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三三至一三五頁)、證人U○○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三六至一三八頁)、證人B○○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四五頁)、郭政彥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五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九四、一九五頁)、證人天○○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九五背面、一九六頁)、證人天○○、郭政彥、郭朱淑梅買受代理商權利組合金統一發票共十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九七、一九八頁)、證人K○○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五紙、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統一發票五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九九至二○一頁)、生活協同行銷公司公告三份及聯絡室主任章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二一○至二一四頁)、證人呂理展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二一九頁)、證人R○○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五紙、統一發票九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二二六至二三一頁)、公告二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六六、六七頁)、公告二十二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八六至一一○頁)、代理商利潤計算表一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一二七頁)、證人D○○○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四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八至一○頁)、證人J○○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五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一至三三頁)、證人S○○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三紙、統一發票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三四至四二頁)、證人B○○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二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五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四三至六五頁)、證人玄○○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二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五紙、統一發票八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七七至九七頁)、證人H○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三紙、統一發票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九八至一○二頁)、證人乙○○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二紙、統一發票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三二至一三四頁)、證人E○○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三紙、統一發票三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三五至一三八頁)、證人未○○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一紙、統一發票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三九、一四○頁)、證人許世英(許譽瀜)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二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四一至一五四頁)、郵局存證信函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五五、一五六頁)、證人酉○○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五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五七至一四三頁)、證人辛○○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五紙、統一發票七紙、臺中商銀入戶電匯通知書一份、簽帳單一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四四至一六○頁)、證人K○○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五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六三至一七一頁)、證人I○○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四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七二至一八五頁)、證人午○○代理商權利組合歸還證明書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八七、一八八頁)、證人P○○○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二十七紙、統一發票七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一四六至一五七頁)、同案被告即證人O○○開立第一銀行支票一紙、第一銀行轉帳支出傳票一紙、第一銀行提款憑條一紙、第一銀行支票存款送款簿一紙、花旗信用卡帳單二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一六一至一六六頁)、同案被告即證人丙○○合作金庫存款憑條二張、轉帳明細一張及存摺一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一六八至一六九頁)、同案被告即證人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五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一七○至一七二頁)、臺中經營管理委員會名單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一七○至一七三頁)、丙○○、張瑞英、林子儀、王淑櫻、蔡振崑、顏連吉、魏明炎統一發票共十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一七四至一七九頁)、證人G○○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六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二四八號卷第一一至一六頁)、證人U○○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五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二四八號卷第一七至二二頁)、蔡幸琳、蔡儀莉支票二紙(本院卷㈠第二二七頁)、生活協同行銷公司公告二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三二頁)、證人B○○授權專員申請書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四四頁)、公告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二○五頁)、生活協同世界互聯網廣告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二二三、二二四頁)、證人午○○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二八頁)、公告三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一一一至一一三頁)、生協世界互聯網廣告紙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一一四至一一九頁)、生協世界互聯網介紹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六六至七六頁)、郭政彥、天○○統一發票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二五頁)、證人R○○、劉光堯統一發票三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二九頁)、證人I○○統一發票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七四至、一七五頁)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代理商事業手冊一冊、專案教室教材一冊、公告一冊、許玉幸輔導名冊等資料一冊、暫收款與應收帳款合併等資料一冊、生活協同互聯網文宣資料一冊、存摺影本資料一冊、中區總管理部文件資料一冊、經營計劃資料一冊、簽收單一冊、代理商經營意願確認書一冊、繳回授權保證書二張、代理商基本資料一冊、臺中經營管理委員會名單一冊、N○○雜記一冊、名單一冊、短期借款等資料一冊、發票影本一冊、帳冊三冊、保證金保管證書等資料一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三張、考勤薪資明細表一冊、收入試算資料一張、訂貨單等資料一冊、代理商手冊一冊、異動代理商資料一冊、獎勵及晉升辦法一冊、生協世界互聯網簡介一冊、代理商創業加盟優勢資料一冊、登記表等資料一冊、加盟申請書一冊、生協公司組織架構圖一冊、申請書及契約書一冊、代墊款明細表等資料一冊、面談紀錄表資料一冊、扣繳稅額繳款書一冊、向日葵運動資料簡介一冊、權利組合金簽收單一冊、合作計劃及合約書一冊、生協公司總代理資格研修課程申請書等一冊、經濟部○九二一○八四二七○號函一份、存證信函一份、商品資料一冊、公告資料一冊、加盟經營辦法(一)一冊、權利義務合約書一冊、講稿資料一冊、刷卡資料一冊、收入計算資料六張、薪資明細表一冊、委託經營申請書六張、代理商資料一攬一冊、同意書一冊、加盟經營辦法(二)一冊、代理商加盟申請書一冊、代理商編號管理資料一冊、存摺資料一冊、權利組合簽收單一冊、架構圖一冊、生協世界互聯網入會合約書一冊、生協世界互聯網介紹本一冊、聯絡處主任權利義務合約書一冊、授權專員申請書一冊、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一袋、行銷資料光碟一片、代理商加盟事業光碟一片可資佐證。

2、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係以無店舖宅配販賣日常生活用品為其主要之營業內容,然其商品之售價,係介於大賣場與便利超商間,且客戶所訂購之宅配商品,百分之九十五均係由公司物流人員至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購買,再重新包裝後委由大榮貨運送達客戶,而生活協同行銷公司僅係好市多之企業會員,與好市多公司及大潤發量販店、三商行、亞歷山大健身中心並無直接供貨或加盟之契約,而好事多之企業會員在購買商品價格方面一般會員之權益相同,售價方面並無特別優惠,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C○○、宇○○、子○○及證人即生活協同行銷公司臺北分公司會計己○○證述在卷(本院三卷第一九三至一九七頁,第一六五、一六六、一六九頁,本院三卷第六三、六八、六九頁,本院二卷二一

八、二三三頁),復有好市多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好會第九二一○○號號函及其檢附之會員手冊一分、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函一紙、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刑事陳報狀一紙、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九十二亞(法)字第○○○○七號函一紙在卷可參(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八九、一九一、

一九六、一九七頁)。

3、準此,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係以無店舖宅配販賣日常生活用品為其主要之營業內容,然卻無建制自己之物流車隊,亦無上游直接之供貨廠商,絕大部分商品,均係代理商之客戶訂購後,經統計後再向好市多賣場購買,經重新包裝後委託大榮貨運寄送予客戶,依其經營之方式,在地狹人稠之臺灣,若以好市多賣場之售價,加計額外貨運、人事、包裝等成本後為訂價,相較於一般超市、大賣場而言,衡情當無競爭力,此觀證人子○○證述:代理商反應,型錄商品之價位太高,幾乎自己去好市多買也是這個價格,所以就開始抱怨等語自明(本院三卷第六九頁)。是該公司以向好市多購買商品後,另行包裝再出售該商品所得利益,衡情顯無法支付生活協同公司前開方案之高額獎金,亦核與證人己○○證述:公司的收入主要是代理商之加盟金及物流宅配,但物流宅配的收入很少,如果用物流之收入,並不足以支付獎金的支出;在公司支付方面,獎金、薪資和公司平常的開銷占很高的部分,但支付給物流的廠商(供貨商)沒有很高,但給大榮貨運的款項也很高等語相符(本院二卷第二二一、二三三頁),然同案被告甲○○○○等,就此高額之成本與獎金等支出,竟不以為意,反以前開高額之獎金,吸引代理商加入,並介紹他人加入成為代理商,顯見該公司實際之目的,應非在於經營無店舖宅配工作,而在於收取加入代理商(會員)之加盟金。再參酌證人子○○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曾向甲○○○○反應型錄的問題(價格無競爭力,印刷不夠精緻等),其即向伊表示,型錄只是找會員代理商的工具,作的好也只是就較好招募,作不好也只是個工具而已等語(本院三卷第六八頁),益徵同案被告甲○○○○確無經營無店舖物流宅配之意。是以,同案被告甲○○○○等係以推展經營無店舖宅配為名,復以支付高額獎金、津貼等之詐術,誘使代理商繳費加入,並積極介紹代理商加入,顯見其客觀上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主觀上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甚明。

㈡、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確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促使代理商,招募其他代理商,成為其下線,而代理商所得之獎金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所得之獎金,而非推銷產品合理所得之利潤:按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收入來源,或為「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性質,或為「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性質,若前者顯重於後者,即多層次傳銷先加入者之經濟來源,係來自其所介紹加入者所繳交之加入費用,而非由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所獲合理利潤,依一定比例分配予相關參加人,即已脫離多層次傳銷應著重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本質,而為變質多層次傳銷,違反上述法條規定。依同案被告生活協同公司所推出前開致富方案、區域代表、聯絡處主任以觀,只要所介紹一名代理商加入即加獲得高額獎金等情(詳參前開致富方案與區域代表、聯絡處主任之方案),又證人丁○○、陳裕琛、地○○、黃○○、郭吉成、許世英(原名許譽瀜)、酉○○、D○○○、劉春秀、U○○、簡若鳳、申○○、張家昭、趙俊傑、石許美齡、呂理展、天○○、K○○、S○○、B○○、V○○、I○○、何桃、王秋蒼、乙○○、E○○、G○○等人亦證述其等加入生活協同公司所得之利潤,主要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所得之利潤,而非推銷商品所得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二○頁背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二三五頁、第二三六頁、第二三四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六七頁背面、第七六頁、一一○頁背面、一三○頁背面、第一六六頁背面、第一七一頁背面、二○三頁背面、第二一七頁背面、一九三頁背面、第一八四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二三一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四二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一三四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九七頁背面、第一○○頁背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二六一頁、第二三四頁),核與證人即己○○前開證述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主要的收入來源,係會員代理商之加盟金,而主要的支出亦係支付予代理商之獎金及加入代理商或介紹代理商,都可發獎金等語相符(本院二卷第二一七頁)。準此,本件同案被告甲○○○○等人,對外以經營無店舖宅配為由,並以前開致富方案、連絡處主任及區域代表及生活協同互連網等方案,招攬不特定人繳付費用加入為成為代理商(會員),惟並無實際經營物流宅配事業之意思,且代理商加入會員入會之目的主要在於取得獎金,而前開獎金之來源,則來自於會員再行介紹他人入會所繳交之費用,從而參加人如欲取得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任何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自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㈢、被告巳○確有與同案被告甲○○○○、寅○○等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證人即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之會計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至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任職,其進入公司時,是先給庚○○面試,面試完後,再給巳○面試,生活協同行銷公司收入主要的來源是代理商之加盟金及網路上訂物流的價金;公司的財務是巳○及甲○○○○總經理在負責;公司支出傳票,要先給甲○○○○總經理簽名後,再給巳○簽名,巳○也曾跟其說過,一定要給甲○○○○總經理先看後,再交予巳○看;巳○也曾指示其領錢給甲○○○○總經理,亦曾有過甲○○○○總經理直接指示其領一筆錢,其問原因,甲○○○○總經理就要其直接去問巳○;如果公司資金不足時,其會先跟甲○○○○總經理報告,甲○○○○總經理就會叫其去找巳○等語(本院卷第二○六、二一一、

二一四、二一五至頁),足知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之傳票除同案被告即生活協同公司總經理甲○○○○簽章外,尚須被告巳○核章,甚至同案被告甲○○○○申請費用,亦須經被告巳○之同意,且證人己○○所證,亦核與證人即生活協同公司臺中總公司出納L○○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在臺中總公司財務方面的直屬長官是巳○,應徵當時面試時,是由庚○○面試,覆試時,則是到臺北由巳○面試,公司臺中的傳票,如有人到臺北,則託由該人將傳票,交予巳○看,送去臺北的傳票,有些有再送回臺中,有部分的傳票,有巳○的簽名;臺中公司之前沒有會計,所以其曾問北部的會計己○○,她跟其說要將傳票送往臺北予巳○過目,以前的程序就是如此等語相符(本院二卷第二七一、二七二、二八八頁)。再參酌被告巳○亦自承:甲○○○○來臺要成立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來找伊妹妹辰○○,伊覺得不錯,也以要其女兒投資二百萬元等語。是以,被告巳○於該公司成立之初,即與公司主要之幹部甲○○○○接觸,且於公司營業時期,亦負責公司之財務,甚且同案被告即生活協同公司之總經理甲○○○○須用錢,仍須經由被告巳○之同意,足見其介入公司之程度非輕,是其就公司前開實際經營之情形,亦應知之甚詳,則其仍負責掌控公司財務,故其就前開犯行與同案被告甲○○○○等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可認定。被告巳○辯稱其未參與公司經營云云,應無足採。

㈣、被告辰○○確有介入生活行銷公司經營,而與被告甲○○○○、寅○○等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證人即生活協同行銷公司副總經理A○○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當時是辰○○、巳○、甲○○○○來跟伊洽商辦公室,要成立合作社,合作社後來無法成立,改成立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等語(本院卷四第五二頁),證人宇○○亦證述:生活協同行銷公司成立後,約一個星期後,伊就離開了,當時參與籌劃的人,主要有甲○○○○、寅○○,伊是辰○○找來參與的,籌劃期間甲○○○○交辦的事情,辰○○均知情,伊主要接觸的對象就是甲○○○○與辰○○等語(本院卷三第

二二四、二二八頁),證人Q○○證述:生活協同行銷公司要成立時,有一天宇○○打電話給伊說辰○○要請伊吃飯,在吃飯的時候辰○○就請伊擔任公司董事長,其說要從農會帶東西到公司,並說日本有一家生活協同公司,是類似日本生活協同公司的經營方式等語(本院卷三第二三○頁),足見被告辰○○均有參與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籌劃成立之過程。又被告辰○○於生活協同行銷公司成立後,又以其經營之生活協同企管公司僱用同案被告宇○○幫忙打理辦公室,並協同移至生活協企管公司辦公之原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物流人員即同案被告C○○等人,負責物流部分之工作,並由被告辰○○負責管理監督該等人員之工作等情,業據證人C○○、宇○○與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三卷第一六二、一六三、一七○頁)。職是,被告辰○○於生活協同行銷公司成立之初,即與同案被告甲○○○○一同籌劃,復於該公司成立後,以其經營之生活協同企管公司負責處理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物流之業務。再參以被告辰○○之姐即同案被告巳○亦實際掌控公司財務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辰○○對於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並無直接商品來源,多係直接向好市多購買之實際經營情形,及招募代理商之手段,豈有可能不知,且亦參與該公司物流部分之業務,是其就甲○○○○、巳○之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一節亦可認定。被告辰○○辯稱其無參本案犯行云云,亦無足採。

㈤、被告A○○、庚○○確有參與生活行銷公司經營,而與被告甲○○○○、寅○○等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A○○自承:係在生活協同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在公司的薪水是五、六萬元,負責臺中的業務,主要的工作內容就是作教育訓練、文宣稿面的撰寫(因為甲○○○○的中文並不是很流利,開會他講完的東西,再由伊修飾成為文稿,交給美工,作為公告),還有對於代理商的面談、輔導,伊所謂的教育訓練比如說代理商要瞭解公司未來規劃的物流、訂貨系統,公司會給資料,伊即照著去做教育訓練,並針對幹部主管,做一些日常公司的激勵士氣方面的訓練,也有包括對於代理商的解釋致富專案或是聯絡處主任、區域代表或是生活協同互聯網專案的內容;要推招募代理商的這些方案前,甲○○○○都會找寅○○及伊來談,若方案確立後,甲○○○○就去臺北說明,伊就對臺中的主管許玉幸、庚○○、丙○○、曾美宥、黃素娥這些幹部來做宣導,再由他們就各別去外面跟他們朋友、下線代理商談,或是集中約在公司開說明會,在公司開說明會是大家輪著講,主要是有寅○○、甲○○○○、伊來講,再請一些主管上臺講一小段等語,核與證人L○○、戌○○、己○○等人證述:A○○係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之副總經理,臺中總公司之業務主要係由其負責等語相符。而被告庚○○於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一成立,即在該公司任職,並一路從行政助理、經理升任為副總經理特別助理等情,業據被告庚○○供述在卷,而公司之會計己○○、L○○亦係先由其面試後,方由被告巳○面試,且被告亦均有參與幹部會議及代理商大會等情,亦據證人己○○、L○○、子○○等於本院理時證述在卷。是以,被告A○○係任公司之副總經理,為公司之核心幹部,且於公司一成立即在公司任職,而被告庚○○則係一路跟隨被告A○○在該公司任職,並從行政助理職位一路升至經理、副總經理特別助理,是依其二人任職公司之歷程,對同案被告甲○○○○等人以高額獎金之詐術引誘他人繳交加盟金加入代理商,僅為取得代理商之加盟金,實無欲經營無店舖宅配之意思,實難諉為不知,而被告A○○、庚○○既知前開情事,仍在公司任職,負責臺中地區之業務及行政事務,其與同案被告甲○○○○等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一節,亦可認定。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辰○○、巳○、A○○、庚○○前開犯行,足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又按刑法上之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生活,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之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八年臺上字第二九一六號判決參照);復按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以違反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上開法條所定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查被告巳○、辰○○與同案被告甲○○○○等人倡議成立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為前開犯行,而被告A○○、庚○○分別任公司之副總經理、總經理特別助理,而參與本案犯行,被告四人顯有以此犯罪為業,且綜合其等在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之角色、地位及參與之程度,其等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即同案被告寅○○、甲○○○○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可認定。核被告辰○○、巳○、A○○、庚○○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論處。被告辰○○、巳○、A○○、庚○○間就常業詐欺罪,及就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罪與甲○○○○、寅○○、N○○、O○○、M○○、戌○○、丙○○、C○○、宇○○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刑法第二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規定,雖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犯之刑減輕之」,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被告等人均為實行正犯,故修正前後對被告等人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告辰○○、巳○、A○○、庚○○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按被告辰○○、巳○、A○○、庚○○等人行為後,牽連犯、常業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依新法應予數罪併罰,依舊法則僅論以一罪,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及常業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爰審酌被告巳○、辰○○係與同案被告甲○○○○倡議成立生活協同行銷公司,被告巳○並負責公司之財務,而被告辰○○則負責該公司之商品目錄等物流事項,就本案共犯結構,係居於主要之角色,而被告A○○、庚○○於同案被告甲○○○○等成立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之際,即於公司任職,參與本案之期間甚長,且被告A○○並擔任副總經理,負責臺中公司之業務等,及被告等人所詐欺之金額,對證人即被害人U○○、S○○、黃鍊慶、丁○○、宙○○、地○○、F○○、黃○○、D○○○、J○○、B○○、玄○○、H○、丑○○、V○○、天○○、R○○、乙○○、E○○、未○○、亥○○、酉○○、辛○○、K○○、I○○、午○○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四人犯後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詐騙金額龐大,對社會所生危害頗鉅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或同案共犯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非被告或同案共犯所有,自不得為沒收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壬○○、戊○○,分別擔任生活協同行銷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其二人與同案被告甲○○○○、寅○○、N○○、巳○、辰○○、A○○、庚○○、O○○、M○○、戌○○、丙○○、C○○、宇○○,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之罪嫌云云。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十六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參照)。

㈡、公訴人認被告壬○○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壬○○係登記為生活協同公司之董事,及證人L○○、子○○、T○○○等人證述壬○○曾指示作會計帳或被告壬○○曾於說明會、訓練場合出現;認被告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戊○○係登記為生活協同公司監察人,及證人T○○○證述被告戊○○曾於說明會、訓練場合出現云云,為其論據之基礎。訊據被告壬○○則堅詞否認有何之犯行,並辯稱:伊是生活協同行銷公司最大的股東兼董事,出資六百九十萬元,佔股份總數百分之七十,所以實際上這個案子是伊投資的,但是並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九十二年六月份前後,伊分別在麗智電子公司、聯瞻電子公司,擔任全職總經理,所以伊均無參與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的經營,當初參與投資的時候,只知道生活協同主要是要模仿日本物流配送的經營模式,依伊的瞭解這個模式在日本行之有年,且非常成功,所以伊是站在投資的立場來參與生活協同行銷公司投資,但是公司實際上如何運作、如何招募代理商伊都不清楚,在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因公司沒有人可以調度財務,而伊是最大股東,所以公司財務己○○、總經理甲○○○○通知伊參與公司財務之調度,但是那時候公司已經沒有錢了,就只是缺錢的時候由伊墊付,伊也沒有從公司拿走一毛錢,整個公司財務的運作,是由己○○處理,她是聽從甲○○○○的指示,缺錢就找伊,伊也沒有過問公司錢到那去,公司錢進來去那裏伊都不知道,公司購買網路電話伊有參與,是三須磨告訴伊在日本已經訂貨了,所以要伊出錢,這個錢是伊跟朋友調,匯到公司去的,這個網路電話的成本是多少伊不清楚,在調查局時說一支八千元應該是對的,後來公司網路電話賣多少伊也不知道,伊是有看過這個電話,那個電話應該是符合現在時代需要,伊認為那應該是那時候最新的款式等語;被告戊○○則辯稱:伊是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的股東,股份是二百萬,是伊母親巳○是借伊的名義去投資的,因伊母親之前因有犯罪前科,所以不能用自己的名義去投資,所以才要用伊的名義,伊並沒有參與公司的事務,公司的事情都不知情,是去調查局做筆錄時才知道被登記為公司的監察人,伊並沒有在公司任職,也沒有參加公司所開過的任何形式的會議,也沒有跟甲○○○○、寅○○、A○○、O○○這些人開過會,伊對生活協同公司的認識就是要從日本引進無店舖物流宅配,但是它實際的經營狀況、項目,完全不了解,且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經營之期間,伊係在臺北市政府擔任約聘人員等語。

㈢經查:

1、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在九十二年四月一日進入公司,公司要領取金錢時,要總經理甲○○○○與巳○簽名才可以,須要資金時,在巳○不在時(按被告巳○為行政執行署管收時),才找巳○的先生,但時間很短,是後來在九十二年九月間總經理要伊找壬○○,伊記得有一次員工的薪資好像一百萬元,係壬○○存入的,後來公司倒了,就沒有還了等語(本院二卷第二一一、二一七、二一八頁);證人L○○則證述:壬○○是在巳○、辰○○被收押(按管收)之後才打電話給伊,應該只有二次,通話時間很短,第一次是自我介紹,說以後有財務的問題就問他,第二次是房租有問題,伊打電話予其;而壬○○並無對其指示公司之業務等語(本院二卷第二七三、二八○頁)。而被告辰○○、巳○係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遭管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證人己○○、L○○所述,被告壬○○介入公司財務之時間是在九十二年九月間,被告巳○、辰○○遭管收之後。且證人T○○○亦證述:壬○○係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公司營運不好的時候,到臺北查帳,才知道壬○○是辰○○的先生等語(本院三卷第二八○頁)而被告T○○○係自九十二年間即於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任職,先從專員,一路升任為副理,業據證人T○○○證述在卷(本院卷三第二八二頁),是被告壬○○苟確係在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任職或介公司之經營或業務之推展,證人T○○○豈有可能不知,然其確稱於九十二年九月間方知有被告壬○○之人,故被告壬○○是否有介入公司之經營即非無疑。再參酌被告壬○○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期間擔任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公司原名麗智電子股分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期間擔任聯福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原名聯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亦有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冠人職證字第九五○五○五號離職證明書一紙、聯福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之離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參(本院五卷第六六、六七頁),且生活協同行銷公司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最後一次有人繳款之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尚有人繳款)以後即無代理商加入等情,亦據證人己○○證述在卷(本院二卷第二三一頁),復有扣案之代理商一覽表在卷可參。準此,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以後即無代理商加入生活協同公司,而被告壬○○於同年九月間方實際介入該公司之財務,且於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主要吸收代理商加入之時間,確有於前開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是以,被告壬○○辯稱:伊於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成立後至九十二年十月間歇業之際,並無參與公司之經營,僅於九十二年九月間協助公司調度資金等語,並非顯無據。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壬○○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至九十二年九月間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以前開手段誘使代理商加入之際,被告壬○○確有參與公司之經營。是以被告壬○○是否確有與同案被告巳○、辰○○、甲○○○○等人共犯本案犯行,仍存有合理之懷疑。

2、證人T○○○雖曾於偵查前證述:戊○○曾於初期說明會訓練場合出現云云,惟證人T○○○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並不認識,也沒有看過戊○○,如何知道戊○○的,伊也沒有印象了等語(本院卷三第二八二頁),是證人T○○○對於如何知悉被告戊○○一事,已無法詳為說明,而證人T○○○係九十二年二月間起即在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任職,苟被告戊○○確係公司員工或參與公司事務,如此長的一段時期,證人T○○○豈有可能不知被告戊○○,而對其並無印象。況縱認證人T○○○所述被告戊○○曾於初期訓練場合出現,然其亦無法說明,被告戊○○出現於該場合係處理何事,擔任何職?故亦無法僅憑被告戊○○曾出現於訓練會場,即認其亦有參與本案之犯行。再者,證人子○○及同案被告壬○○、辰○○均證述:戊○○並無參與生活協同公司之經營或介入公司業務等語。另被告戊○○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止,即生活協同公司主要之經營期間,係在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擔任約聘編審一職,亦有臺北市民政局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北市民人字第○九五三一五○九○○○號服務證明書在參可憑(本院卷五第三七頁)。是以,被告戊○○辯稱:伊均不知情,並未參與本案犯行云云,亦非顯難無據。職是,被告戊○○是否確有於同案被告甲○○○○、巳○、辰○○等人共犯本案之犯行仍有合理之懷疑。

㈣、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壬○○、戊○○被訴常業詐欺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犯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為被告壬○○、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二人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被告二人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之意旨說明,就被告壬○○、戊○○部分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癸○○到庭執行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劉逸成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
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                          │扣押物編號│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代理商事業手冊                    │貳        │1冊   │A○○      │方案1、2    │
├──┼─────────────────┼─────┼───┼──────┼──────┤
│2   │專案教室教材                      │叁        │1冊   │A○○      │方案2       │
├──┼─────────────────┼─────┼───┼──────┼──────┤
│3   │公告                              │肆        │1冊   │A○○      │方案2       │
├──┼─────────────────┼─────┼───┼──────┼──────┤
│4   │許玉幸輔導名冊等資料              │伍        │1冊   │A○○      │方案1、2    │
├──┼─────────────────┼─────┼───┼──────┼──────┤
│5   │暫收款與應收帳款合併等資料        │陸        │1冊   │A○○      │方案1、2    │
├──┼─────────────────┼─────┼───┼──────┼──────┤
│6   │生活協同互聯網文宣資料            │柒        │1冊   │A○○      │方案3       │
├──┼─────────────────┼─────┼───┼──────┼──────┤
│7   │存摺影本資料                      │捌        │1冊   │A○○      │            │
├──┼─────────────────┼─────┼───┼──────┼──────┤
│8   │中區總管理部文件資料              │玖        │1冊   │A○○      │            │
├──┼─────────────────┼─────┼───┼──────┼──────┤
│9   │經營計劃資料                      │拾        │1冊   │A○○      │方案1、2、3 │
├──┼─────────────────┼─────┼───┼──────┼──────┤
│10  │簽收單                            │拾壹      │1冊   │A○○      │方案2       │
├──┼─────────────────┼─────┼───┼──────┼──────┤
│11  │代理商經營意願確認書              │拾貳      │1冊   │A○○      │方案2       │
├──┼─────────────────┼─────┼───┼──────┼──────┤
│12  │繳回授權保證書                    │拾叁      │2張   │A○○      │方案2       │
├──┼─────────────────┼─────┼───┼──────┼──────┤
│13  │代理商基本資料                    │拾肆      │1冊   │A○○      │方案1、2、3 │
├──┼─────────────────┼─────┼───┼──────┼──────┤
│14  │臺中經營管理委員會名單            │拾伍      │1冊   │A○○      │方案2       │
├──┼─────────────────┼─────┼───┼──────┼──────┤
│15  │N○○雜記                        │拾陸      │1冊   │N○○      │            │
├──┼─────────────────┼─────┼───┼──────┼──────┤
│16  │名單                              │拾柒      │1冊   │A○○      │方案1、2、3 │
├──┼─────────────────┼─────┼───┼──────┼──────┤
│17  │短期借款等資料                    │拾玖      │1冊   │A○○      │            │
├──┼─────────────────┼─────┼───┼──────┼──────┤
│18  │發票影本                          │貳拾      │1冊   │A○○      │方案1、2    │
├──┼─────────────────┼─────┼───┼──────┼──────┤
│19  │帳冊                              │貳壹至貳叁│3冊   │A○○      │            │
├──┼─────────────────┼─────┼───┼──────┼──────┤
│20  │保證金保管證書等資料              │貳拾肆    │1冊   │A○○      │方案2       │
├──┼─────────────────┼─────┼───┼──────┼──────┤
│21  │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              │貳拾伍    │3張   │A○○      │方案3       │
├──┼─────────────────┼─────┼───┼──────┼──────┤
│22  │考勤薪資明細表                    │貳拾陸    │1冊   │A○○      │            │
├──┼─────────────────┼─────┼───┼──────┼──────┤
│23  │收入試算資料                      │貳拾柒    │1張   │A○○      │方案2       │
├──┼─────────────────┼─────┼───┼──────┼──────┤
│24  │訂貨單等資料                      │貳拾捌    │1冊   │A○○      │方案2       │
├──┼─────────────────┼─────┼───┼──────┼──────┤
│25  │代理商手冊                        │貳拾玖    │1冊   │A○○      │方案1、2    │
├──┼─────────────────┼─────┼───┼──────┼──────┤
│26  │異動代理商資料                    │叁拾      │1冊   │A○○      │方案1、2    │
├──┼─────────────────┼─────┼───┼──────┼──────┤
│27  │獎勵及晉升辦法                    │叁拾壹    │1冊   │A○○      │方案1、2、3 │
├──┼─────────────────┼─────┼───┼──────┼──────┤
│28  │生協世界互聯網簡介                │叁拾貳    │1冊   │A○○      │方案3       │
├──┼─────────────────┼─────┼───┼──────┼──────┤
│29  │代理商創業加盟優勢資料            │叁拾叁    │1冊   │A○○      │方案2、3    │
├──┼─────────────────┼─────┼───┼──────┼──────┤
│30  │登記表等資料                      │叁拾肆    │1冊   │A○○      │方案1、2、3 │
├──┼─────────────────┼─────┼───┼──────┼──────┤
│31  │加盟申請書                        │叁拾伍    │1冊   │A○○      │方案2、3    │
├──┼─────────────────┼─────┼───┼──────┼──────┤
│32  │生協公司組織架構圖                │叁拾陸    │1冊   │A○○      │            │
├──┼─────────────────┼─────┼───┼──────┼──────┤
│33  │申請書及契約書                    │叁拾柒    │1冊   │A○○      │方案2       │
├──┼─────────────────┼─────┼───┼──────┼──────┤
│34  │代墊款明細表等資料                │叁拾捌    │1冊   │A○○      │方案1、2    │
├──┼─────────────────┼─────┼───┼──────┼──────┤
│35  │面談紀錄表資料                    │叁拾玖    │1冊   │A○○      │方案2       │
├──┼─────────────────┼─────┼───┼──────┼──────┤
│36  │扣繳稅額繳款書                    │肆拾      │1冊   │A○○      │方案2       │
├──┼─────────────────┼─────┼───┼──────┼──────┤
│37  │向日魁運動資料簡介                │肆拾壹    │1冊   │A○○      │方案1、2    │
├──┼─────────────────┼─────┼───┼──────┼──────┤
│38  │權利組合金簽收單                  │肆拾貳    │1冊   │A○○      │方案2       │
├──┼─────────────────┼─────┼───┼──────┼──────┤
│39  │合作計劃及合約書                  │肆拾叁    │1冊   │A○○      │方案2       │
├──┼─────────────────┼─────┼───┼──────┼──────┤
│40  │生協公司總代理資格研修課程申請書等│肆拾肆    │1冊   │A○○      │方案2       │
├──┼─────────────────┼─────┼───┼──────┼──────┤
│41  │經濟部0921084270號函              │肆拾伍    │1份   │A○○      │            │
├──┼─────────────────┼─────┼───┼──────┼──────┤
│42  │存證信函                          │肆拾陸    │1份   │A○○      │方案2       │
├──┼─────────────────┼─────┼───┼──────┼──────┤
│43  │商品資料                          │肆拾柒    │1冊   │A○○      │            │
├──┼─────────────────┼─────┼───┼──────┼──────┤
│44  │公告資料                          │貳之一    │1冊   │甲○○○○  │方案2       │
├──┼─────────────────┼─────┼───┼──────┼──────┤
│45  │加盟經營辦法(一)                │貳之二    │1冊   │甲○○○○  │方案2       │
├──┼─────────────────┼─────┼───┼──────┼──────┤
│46  │權利義務合約書                    │貳之三    │1冊   │甲○○○○  │方案1、2、3 │
├──┼─────────────────┼─────┼───┼──────┼──────┤
│47  │講稿資料                          │貳之四    │1冊   │甲○○○○  │方案2       │
├──┼─────────────────┼─────┼───┼──────┼──────┤
│48  │刷卡資料                          │貳之五    │1冊   │甲○○○○  │方案1、2、3 │
├──┼─────────────────┼─────┼───┼──────┼──────┤
│49  │收入計算資料                      │貳之六    │6張   │甲○○○○  │方案2、3    │
├──┼─────────────────┼─────┼───┼──────┼──────┤
│50  │薪資明細表                        │貳之七    │1冊   │甲○○○○  │            │
├──┼─────────────────┼─────┼───┼──────┼──────┤
│51  │委託經營申請書                    │貳之八    │6張   │甲○○○○  │方案2       │
├──┼─────────────────┼─────┼───┼──────┼──────┤
│52  │代理商資料一攬                    │貳之九    │1冊   │甲○○○○  │方案2       │
├──┼─────────────────┼─────┼───┼──────┼──────┤
│53  │同意書                            │貳之十    │1冊   │甲○○○○  │方案2       │
├──┼─────────────────┼─────┼───┼──────┼──────┤
│54  │加盟經營辦法(二)                │貳之十一  │1冊   │甲○○○○  │方案2       │
├──┼─────────────────┼─────┼───┼──────┼──────┤
│55  │代理商加盟申請書                  │貳之十二  │1冊   │甲○○○○  │方案2       │
├──┼─────────────────┼─────┼───┼──────┼──────┤
│56  │代理商編號管理資料                │貳之十三  │1冊   │甲○○○○  │方案2       │
├──┼─────────────────┼─────┼───┼──────┼──────┤
│57  │存摺資料                          │貳之十四  │1冊   │甲○○○○  │            │
├──┼─────────────────┼─────┼───┼──────┼──────┤
│58  │權利組合簽收單                    │貳之十五  │1冊   │甲○○○○  │方案1、2    │
├──┼─────────────────┼─────┼───┼──────┼──────┤
│59  │架構圖                            │貳之十六  │1冊   │甲○○○○  │方案2       │
├──┼─────────────────┼─────┼───┼──────┼──────┤
│60  │生協世界互聯網入會合約書          │貳之十七  │1冊   │甲○○○○  │方案3       │
├──┼─────────────────┼─────┼───┼──────┼──────┤
│61  │生協世界互聯網介紹本              │貳之十八  │1冊   │甲○○○○  │方案3       │
├──┼─────────────────┼─────┼───┼──────┼──────┤
│62  │聯絡處主任權利義務合約書          │貳之十九  │1冊   │甲○○○○  │方案2       │
├──┼─────────────────┼─────┼───┼──────┼──────┤
│63  │授權專員申請書                    │貳之二十  │1冊   │甲○○○○  │方案3       │
├──┼─────────────────┼─────┼───┼──────┼──────┤
│64  │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                │貳之二十一│1袋   │甲○○○○  │方案1、2    │
├──┼─────────────────┼─────┼───┼──────┼──────┤
│65  │會計資料光碟(內無光碟)          │貳之二十二│1片   │甲○○○○  │            │
├──┼─────────────────┼─────┼───┼──────┼──────┤
│66  │行銷資料光碟                      │貳之二十三│1片   │甲○○○○  │            │
├──┼─────────────────┼─────┼───┼──────┼──────┤
│67  │代理商加盟事業光碟                │證物三    │1片   │甲○○○○  │方案1、2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扣押物編號│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TAIWAN COOP事業說明預約問卷資料   │壹        │1冊   │王智弘      │            │
├──┼─────────────────┼─────┼───┼──────┼──────┤
│2   │曾美宥雜記                        │拾柒      │1冊   │曾美宥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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