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搶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6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 國民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二八五七、三一六五、三一六六、三二二七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偵字四七七三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子○○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子○○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搶奪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及十月確定,又於九十三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其前開三部分所判處罪刑,嗣經依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九月確定在案,甫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因縮短刑期假釋,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竟因缺錢花用,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以口罩將其母親K○所有,交由其使用之車牌號碼HL9─536號之銀色迪爵機車之車牌號碼蓋住,以防被人記下車牌,而有行為曝光之危險後,即騎乘該機車在臺中縣、市區內,找尋肩揹或手提皮包行走於馬路上或將皮包置於機車腳踏板之路人,作為搶奪之對象,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趁如附表所示之人不及防備之際,以從其等前方或後方強力拉扯之方式,連續搶奪如附表所示之人揹於肩側或手提或置於機車腳踏板處之皮包,而搶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後,即騎乘機車迅速離開。子○○除將搶奪所得之現金花用殆盡外,並自行或委託不知情之友人賴凱倫將搶奪所得之手機分別出售予如附表所示之各通信行,其餘無價值物品則隨處丟棄。嗣於九十五年一月十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因子○○持其於同日搶奪所得如附表編號、及所示丁○○、申○○及寅○○所有之行動電話機具,至位於臺中市○區○○路三七五號之全迅通信行出售變現時,為警查獲。嗣子○○並帶同警員至傑騰通信行等處,起出其出售行動電話機具時所出具之讓渡書,並至臺中市北屯區○○○路○段旁空地等地,起出子○○搶奪後丟棄之財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及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子○○對於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宙○○、巳○○、地○○、F○○、姚紫縈、甲○○、宇○○、辛○○、未○○、壬○○、乙○○、天○○、丑○○、A○○、酉○○、L○○、卯○○、B○○、N○○、黃○、張碧文、癸○○、庚○○、黃謝細鑫、林芳怡、H○○、己○○○、午○○、陳玉芬、劉簡淑娟、G○○、戌○○、E○○、戊○○、蔡復梅、林愛珠、亥○○、D○○、紀穗嫺、J○○、丙○○、丁○○、申○○、寅○○、證人賴凱倫、傑騰通信行職員陳信傑、全迅通信行職員C○○、全德志通訊行職員王惠珠、水湳通信行負責人邱慶隆等人證述情節均相符,並有證人地○○、姚紫縈、未○○、B○○、N○○、黃○、張碧文、癸○○、黃謝細鑫、林芳怡、己○○○、午○○、E○○、亥○○、D○○、辰○○、J○○、丙○○、丁○○、申○○、寅○○領回如附表所示遭搶奪之物品後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證人宙○○、巳○○、F○○、甲○○、宇○○、辛○○、壬○○、乙○○、天○○、丑○○、L○○、卯○○、庚○○、H○○、陳玉芬、劉簡淑娟、G○○、戌○○、戊○○、蔡復梅、林愛珠遭搶之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讓渡書、內政部警政署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刑紋字第○九四○一九三一一六號鑑驗書、被告查獲現場、起出贓物現場及起出之贓物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被告先後多次搶奪犯行,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搶奪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及十月確定,又於九十三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其前開三部分所判處罪刑,嗣經依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九月確定在案,甫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因縮短刑期假釋,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等情,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連續搶奪犯行,檢察官雖僅就其中被告於如附表編號、、、、、、、、、、、、及所示時、地搶奪證人宙○○、巳○○、宇○○、壬○○、天○○、丑○○、酉○○、卯○○、庚○○、H○○、G○○、戊○○、J○○、申○○等人財物之犯行提起公訴,就被告其餘搶奪之犯行,均未為起訴,惟此未經起訴之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分別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其中部分犯罪事實,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甫因搶奪犯行遭判處罪刑並執行有期徒刑完畢,猶不知改過,且其年輕力壯,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屢以不法腕力奪取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及精神驚嚇,並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惡性非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於前案搶奪案件甫假釋期滿後,即於半年內,密集犯下多達四十四件搶奪犯行,顯徵其有犯罪習慣,若單純科以刑罰制裁,顯難收教化之功,而有輔以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二年六月,以令其習得一技之長,避免將來再危及社會治安。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七七三號併案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同一搶奪之概括犯意,先後於㈠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五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街二四號前,搶奪M○○之個人證件及現金新臺幣(下同)二千元;㈡又於同年月十九日晚上八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某處,搶奪翁翊華之個人證件及現金八百元;㈢再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在臺中市北屯區○○○街一一九號前,搶奪I○○之公事包一個,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嫌。訊據被告否認有為上開搶奪犯行,辯稱:伊並未在臺中市○○○街搶奪路人財物,伊亦未曾騎乘過深色或偉士牌機車行搶,伊都是騎銀色迪爵機車行搶等語。經查,被告於為警查獲後,帶同警方前往其丟棄贓物之處所尋獲之贓物中,均無證人M○○、I○○及翁翊華遭搶奪之財物,且證人M○○於警詢時已陳稱:被告之背影與行搶者相似,但伊不能確認被告就是搶奪伊財物之人等語;另證人I○○於警詢時亦陳稱:伊不能確認被告是否為搶奪伊財物之人等語,更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時伊並未看見行搶者之容貌,該行搶者是騎乘偉士牌銀灰色之機車等語;另搶奪證人翁翊華財物者,係騎乘深色機車乙節,亦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證人M○○及I○○既均無法確認被告即係搶奪其財物之人,且證人I○○及翁翊華陳稱行搶者所騎乘之機車之外型及顏色,復均與被告為搶奪犯行時所使用之機車不同,自難認搶奪證人M○○、I○○及翁翊華財物者均為被告。此外,復查無積極明確之證據足認被告涉有此部分搶奪犯行,此部分本院尚屬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九十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 妙 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編號│時間 │地點 │被 害 人│ 搶奪之財物 │起獲贓證│ │ │ │ │ │ │物地點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西│宙○○ │宙○○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七月三十│屯區文華│ │,內有國民身分證、汽│屯區北屯│ │ │一日下午│路逢甲大│ │、機車駕駛執照、交通│路四九之│ │ │一時許 │學正門口│ │銀行提款卡、第一銀行│六號「傑│ │ │ │附近 │ │提款卡、郵局提款卡、│騰通信行│ │ │ │ │ │藥師職業執照各一張、│」(讓渡│ │ │ │ │ │機車行照二張、NOKIA │書) │ │ │ │ │ │行動電話一支(序號為│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現金新臺幣三千元、│ │ │ │ │ │ │鑰匙一串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民│巳○○ │巳○○所有之皮包一只│同上 │ │ │八月上旬│權路與向│ │,內有國民身分證、信│ │ │ │某日 │上路口附│ │用卡各一張、LG行動電│ │ │ │ │近 │ │話一支(序號為351714│ │ │ │ │ │ │000000000號)、現金 │ │ │ │ │ │ │新臺幣八千元、天珠一│ │ │ │ │ │ │串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地○○ │地○○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九月二日│區○○街│ │,內有現金新臺幣一萬│屯區旱溪│ │ │中午十二│三八五號│ │零九百元、國民身分證│西路三段│ │ │時二十五│ │ │一張(已發還)、華南│旁空地 │ │ │分許 │ │ │銀行存摺、郵局存摺各│ │ │ │ │ │ │一本 │ │ ├──┼────┼────┼────┼──────────┼────┤ │ │九十四年│臺中縣潭│F○○ │F○○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漢│ │ │九月十日│子鄉潭子│ │,內有OKWAP及G-PLUS │口路四段│ │ │上午九時│街二段三│ │行動電話各一支(序號│三七五號│ │ │五十分許│一巷五六│ │分別為00000000000000│「杜時機│ │ │ │號前 │ │1號及000000000000000│通信行」│ │ │ │ │ │號) │(讓渡書│ │ │ │ │ │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姚紫縈 │姚紫縈所有之灰色ELLE│臺中市北│ │ │九月二十│屯區文心│ │公事包一只,內有郵局│區文昌東│ │ │一日下午│路三段麻│ │提款卡二張、原子筆一│九街四四│ │ │四時三十│園橋上 │ │支、東信電訊電話帳單│號旁 │ │ │七分許 │ │ │一張(以上物品均已發│ │ │ │ │ │ │還)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甲○○ │甲○○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漢│ │ │九月二十│區三民與│ │,內有NOKIA行動電話 │口路四段│ │ │四日晚上│雙十路口│ │一支(序號為00000000│三七五號│ │ │八時四十│ │ │0000000號)、國民身 │「杜時機│ │ │分許 │ │ │分證一張、項鍊、現金│通信行」│ │ │ │ │ │約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讓渡書│ │ │ │ │ │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宇○○ │宇○○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十月十七│區○○路│ │,內有國民身分證、提│區○○路│ │ │日晚上九│與錦平街│ │款卡、駕照各一張、行│三七五號│ │ │時許 │中友百貨│ │動電二支(其中一支GP│「全迅通│ │ │ │公司旁巷│ │LUS、序號為000000000│信行」(│ │ │ │內 │ │497950號)、現金約新│讓渡書)│ │ │ │ │ │臺幣一千餘元、皮夾二│ │ │ │ │ │ │個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南│辛○○ │辛○○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漢│ │ │十月二十│區○○街│ │,內有SHARP行動電話 │口路四段│ │ │三日下午│與正義街│ │一支(序號為00000000│三七五號│ │ │三時四十│口 │ │0000000號) │「全德志│ │ │分許 │ │ │ │通訊行」│ │ │ │ │ │ │(讓渡書│ │ │ │ │ │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未○○ │未○○所有之水藍色皮│臺中市北│ │ │十月二十│屯區崇德│ │包一只,內有未○○及│屯區東山│ │ │四日晚上│一路一五│ │郭逸成健保卡各一張、│路一段四│ │ │六時三十│八號前 │ │華南銀行提款卡一張(│七之一○│ │ │分許 │ │ │以上物品均已發還)、│號旁水溝│ │ │ │ │ │NOKIA行動電話一支、 │ │ │ │ │ │ │現金新臺幣五千一百元│ │ │ │ │ │ │、國民身分證一張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中│壬○○ │壬○○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十月間某│港路與忠│ │,內有行動電話一支(│區○○路│ │ │日 │明南路口│ │序號為00000000000000│三七五號│ │ │ │ │ │0號)、現金新臺幣五 │「全迅通│ │ │ │ │ │千元 │信行」(│ │ │ │ │ │ │讓渡書)│ ├──┼────┼────┼────┼──────────┼────┤ │ │九十四年│臺中縣豐│乙○○ │乙○○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漢│ │ │十月三十│原市復興│ │,內有NOKIA行動電話 │口路四段│ │ │一日下午│路與信義│ │一支(序號為00000000│三七五號│ │ │五時三十│路口 │ │0000 000號)、國民身│「杜時機│ │ │分許 │ │ │分證、駕照、行照、提│通信行」│ │ │ │ │ │款卡各一張、現金新臺│(讓渡書│ │ │ │ │ │幣二千元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天○○ │天○○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十一月一│區○○街│ │,內有國民身分證、健│區○○路│ │ │日晚上七│附近 │ │保卡、機車駕駛執照、│三七五號│ │ │時許 │ │ │行照各一張(以上物品│「全迅通│ │ │ │ │ │除皮包外均已發還)、│信行」(│ │ │ │ │ │行動電話一支(序號為│讓渡書)│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現金新臺幣一千元、郵│ │ │ │ │ │ │局提款卡一張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中│丑○○ │丑○○所有之皮包一只│同上 │ │ │十一月九│港路與美│ │,內有三星牌行動電話│ │ │ │日下午五│村路口 │ │一支(序號為00000000│ │ │ │時許 │ │ │0000000號)、國民身 │ │ │ │ │ │ │分證、駕照、提款卡各│ │ │ │ │ │ │一張、現金新臺幣六百│ │ │ │ │ │ │元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A○○ │A○○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十一月十│屯區遼寧│ │,內有LV筆記本一本、│屯區旱溪│ │ │日上午十│路一段五│ │國民身分證、寶華銀行│西路三段│ │ │時十分許│九巷口 │ │信用卡(卡號:457970│旁空地 │ │ │ │ │ │0000000000)、中國信│ │ │ │ │ │ │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各一張(以上物品除│ │ │ │ │ │ │皮包外均已發還)現金│ │ │ │ │ │ │約新臺幣一萬元、NOKI│ │ │ │ │ │ │A 行動電話一支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柳│酉○○ │酉○○所有之手提包一│臺中市北│ │ │十一月三│川東路一│ │只,內有三星牌T508型│區○○路│ │ │十日晚上│○○號前│ │行動電話一支(序號為│三七五號│ │ │七時四十│ │ │000000000000000號) │「全迅通│ │ │五分許 │ │ │、現金新臺幣五百元。│信行」(│ │ │ │ │ │ │讓渡書)│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L○○ │L○○所有之粉紅色皮│同上 │ │ │十二月一│區○○街│ │包一只,內有序號為35│ │ │ │日下午一│某處 │ │0000000000000號及序 │ │ │ │時許 │ │ │號不明之行動電話各一│ │ │ │ │ │ │支、現金約新臺幣二千│ │ │ │ │ │ │餘元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中│卯○○ │卯○○所有之咖啡色手│同上 │ │ │十二月三│區○○街│ │提包一只,內有OKWAP │ │ │ │日下午六│與中山路│ │行動電話一支(序號為│ │ │ │時十分許│口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現金新臺幣一千元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西│B○○ │B○○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十二月四│屯區華美│ │,內有序號為00000000│屯區東山│ │ │日上午十│西街四五│ │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 │路一段四│ │ │時四十五│一號 │ │支、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七之一○│ │ │分許 │ │ │作社提款卡一張(卡號│號旁水溝│ │ │ │ │ │:00000000000000,已│ │ │ │ │ │ │發還)、行動電話一支│ │ │ │ │ │ │(型號、序號不明)、│ │ │ │ │ │ │國民身分證、駕照、行│ │ │ │ │ │ │照、信用卡各一張、現│ │ │ │ │ │ │金約新臺幣五萬元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東│N○○ │N○○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十二月七│區○○路│ │,內有護照一本、郵局│屯區旱溪│ │ │日上午九│三段三七│ │提款卡、匯豐銀行提款│西路三段│ │ │時十五分│號前 │ │卡各一張、魏國元郵局│旁空地 │ │ │許 │ │ │儲金簿一本、退役憑證│ │ │ │ │ │ │、健保卡、方振熠機車│ │ │ │ │ │ │行照各一張(以上物品│ │ │ │ │ │ │除皮包外已發還)、OK│ │ │ │ │ │ │WAP(序號為000000000│ │ │ │ │ │ │247623號)、及NOKIA │ │ │ │ │ │ │(序號不明)行動電話│ │ │ │ │ │ │各一支、現金新臺幣三│ │ │ │ │ │ │千元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黃○ │黃○所有之黑色皮包一│臺中市北│ │ │十二月八│區○○路│ │只,內有國民身分證、│屯區東山│ │ │日下午一│與北平路│ │和信電訊晶片卡(卡號│路一段四│ │ │時許 │口 │ │:00000000000000)各│七之一○│ │ │ │ │ │一張(以上物品除皮包│號旁水溝│ │ │ │ │ │外已發還)、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中│張碧文 │張碧文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十二月十│區○○路│ │,內有健保卡、學生證│區○○街│ │ │日上午九│與繼光街│ │各一張(以上物品均已│二九之一│ │ │時許 │口 │ │發還) │號旁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癸○○ │癸○○所有之碎花手提│臺中市北│ │ │十二月十│區○○街│ │包一只,內有小錢包一│屯區旱溪│ │ │日上午十│二號前 │ │只、健保卡、汽車駕駛│西路三段│ │ │一時三十│ │ │執照、大仁技術學院學│旁空地 │ │ │分許 │ │ │生證各一張(以上物品│ │ │ │ │ │ │均已發還)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大│庚○○ │庚○○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十二月十│隆路喬園│ │,內有駕照、汽車行照│區○○路│ │ │日下午二│飯店後方│ │、保險卡各一張、行動│八八之一│ │ │時三十分│ │ │電話一支(序號為3518│七號「水│ │ │許 │ │ │00000000000號)、現 │湳通信行│ │ │ │ │ │金新臺幣一萬元、太陽│」(讓渡│ │ │ │ │ │及花眼鏡各一副 │書)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中│黃謝細鑫│黃謝細鑫所有之皮包一│臺中市北│ │ │十二月十│區○○路│ │只,內有郵局提款卡一│屯區旱溪│ │ │一日上午│與繼光街│ │張、存摺一本及印章一│西路三段│ │ │十時許 │口 │ │枚(以上物品已發還)│旁空地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林芳怡 │林芳怡所有之豹紋皮包│臺中市北│ │ │十二月十│屯區遼陽│ │一只,內有國民身分證│屯區東山│ │ │四日下午│一街一○│ │、駕照、健保卡各一張│路一段四│ │ │五時四十│號前 │ │、鑰匙一串(以上物品│七之一○│ │ │分許 │ │ │均已發還)、粉紅色皮│號旁水溝│ │ │ │ │ │夾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天│H○○ │H○○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十二月十│津路與青│ │,內有行動電話一支(│區○○路│ │ │五日晚上│島路口 │ │序號為00000000000000│八八之一│ │ │七時二十│ │ │0號)、國民身分證、 │七號「水│ │ │分許 │ │ │健保卡、提款卡、信用│湳通訊行│ │ │ │ │ │卡、現金約新臺幣二萬│」(讓渡│ │ │ │ │ │九千元、空白支票三十│書) │ │ │ │ │ │六張、潘炤烊印章一個│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己○○○│己○○○所有之咖啡色│臺中市北│ │ │十二月二│屯區遼寧│ │皮包一只,內有國民身│屯區旱溪│ │ │十日上午│路一段一│ │分證、郵局提款卡、台│西路三段│ │ │九時許 │八○號前│ │新銀行提款卡、第一銀│旁空地 │ │ │ │ │ │行提款卡、第一銀行信│ │ │ │ │ │ │用卡各一張、聯邦銀行│ │ │ │ │ │ │信用卡、健保卡各二張│ │ │ │ │ │ │(以上物品均已發還)│ │ │ │ │ │ │、行動電話二支(序號│ │ │ │ │ │ │不詳)、現金約新臺幣│ │ │ │ │ │ │一萬七千元 │ │ ├──┼────┼────┼────┼──────────┼────┤ │ │九十四年│臺中縣潭│午○○ │午○○所有之咖啡色公│臺中市北│ │ │十二月二│子鄉潭子│ │事包一只,內有臺灣中│屯區舊社│ │ │十四日中│路一段三│ │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巷四二之│ │ │午十二時│一巷八三│ │彰化銀行南投分行等存│二○號旁│ │ │許 │號潭子火│ │摺各一本、國際牌小型│空地 │ │ │ │車站全聯│ │錄音機一臺(以上物品│ │ │ │ │社前 │ │均已發還)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陳玉芬 │陳玉芬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十二月二│屯區青島│ │,內有T260行動電話一│區○○路│ │ │十六日中│路與文昌│ │支(序號為0000000000│八八之一│ │ │午十二時│東六街口│ │33860號) │七號「水│ │ │許 │ │ │ │湳通訊行│ │ │ │ │ │ │」(讓渡│ │ │ │ │ │ │書) │ ├──┼────┼────┼────┼──────────┼────┤ │ │九十四年│臺中縣豐│劉簡淑娟│劉簡淑娟所有之皮包一│同上 │ │ │十二月二│原市中正│ │只,內有NOKIA行動電 │ │ │ │十六日下│路一二九│ │話一支(序號為351350│ │ │ │午三時許│巷口 │ │000000000號)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南│G○○ │G○○所有之咖啡色背│臺中市北│ │ │十二月二│區○○路│ │包一只,內有DBTEL行 │區○○路│ │ │十七日下│第三市場│ │動電話機一支(序號為│三七五號│ │ │午四時許│巷內 │ │000000000000000號) │「全迅通│ │ │ │ │ │、現金新臺幣一千五百│信行」(│ │ │ │ │ │元、國民身分證、健保│讓渡書)│ │ │ │ │ │卡、駕照、行照、保險│ │ │ │ │ │ │卡各一張、小皮夾一只│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西│戌○○ │戌○○所有之皮包一只│同上 │ │ │十二月二│區○○街│ │,內有T230及Z520i行 │ │ │ │十八日上│八六號前│ │動電話二支(序號分別│ │ │ │午十一時│ │ │為000000000000000號 │ │ │ │五十五分│ │ │及00000000000000000 │ │ │ │許 │ │ │號,均已發還) │ │ │ │ │ │ │ │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E○○ │E○○所有之咖啡色皮│臺中市北│ │ │十二月二│屯區安順│ │包一只,內有國民身分│屯區旱溪│ │ │十九日中│東二街與│ │證一張(以上物品均已│西路三段│ │ │午十二時│綏遠路口│ │發還) │二一八之│ │ │四十分許│ │ │ │一號旁空│ │ │ │ │ │ │地 │ ├──┼────┼────┼────┼──────────┼────┤ │ │九十四年│臺中市中│戊○○ │戊○○所有之粉紅色女│臺中市北│ │ │十二月三│友百貨公│ │用皮包一只,內有摩托│區○○路│ │ │十日晚上│司C棟後 │ │羅拉行動電話一支(序│三七五號│ │ │八時三十│巷內 │ │號為0000000000000000│「全迅通│ │ │三分許 │ │ │號)、現金新臺幣二千│信行」(│ │ │ │ │ │元 │讓渡書)│ ├──┼────┼────┼────┼──────────┼────┤ │ │九十四年│臺中市梅│蔡復梅 │ 蔡復梅所有之皮包一 │臺中市北│ │ │十二月三│川東街與│ │,內有BENQ行動電話一│區○○路│ │ │十一日上│日進街口│ │支(序號為0000000000│八八之一│ │ │午十一時│ │ │85829號) │七號「水│ │ │許 │ │ │ │湳通訊行│ │ │ │ │ │ │」(讓渡│ │ │ │ │ │ │書) │ ├──┼────┼────┼────┼──────────┼────┤ │ │九十五年│臺中縣豐│林愛珠 │林愛珠所有之皮包一只│同上 │ │ │一月一日│原市和平│ │,內有E708行動電話一│ │ │ │下午五時│路一○號│ │支(序號為0000000000│ │ │ │許 │前 │ │77197號) │ │ ├──┼────┼────┼────┼──────────┼────┤ │ │九十五年│臺中市西│亥○○ │亥○○所有之咖啡色皮│臺中市北│ │ │一月二日│屯區精明│ │包一只,內有健保卡、│屯區東山│ │ │中午十二│二街與大│ │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路一段四│ │ │時二十五│墩十九街│ │:0000000000000000)│七之一○│ │ │分許 │口 │ │及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旁水溝│ │ │ │ │ │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各一張(以上物品均│ │ │ │ │ │ │已發還) │ │ ├──┼────┼────┼────┼──────────┼────┤ │ │九十五年│臺中市西│D○○ │D○○所有之藍色皮包│臺中市北│ │ │一月二日│區臺中港│ │一只,內有國民身分證│區○○路│ │ │中午十二│路一段二│ │、健保卡、駕照、郵局│二九之二│ │ │時四十分│八三巷內│ │提款卡、玉山銀行信用│號 │ │ │許 │ │ │卡(卡號000000000000│ │ │ │ │ │ │1702)及誠泰銀行信用│ │ │ │ │ │ │卡(卡號:0000000000│ │ │ │ │ │ │971102)各一張(以上│ │ │ │ │ │ │物品已發還)、玉山銀│ │ │ │ │ │ │行信用卡、日盛銀行信│ │ │ │ │ │ │用卡、中國信託提款卡│ │ │ │ │ │ │各一張、印章、鑰匙、│ │ │ │ │ │ │OKWAP行動電話一支、 │ │ │ │ │ │ │現金約新臺幣二 │ │ │ │ │ │ │千元 │ │ ├──┼────┼────┼────┼──────────┼────┤ │ │九十五年│臺中市西│辰○○ │紀穗嫺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一月三日│區○○路│ │,內有相片、鐵馬驛站│區○○路│ │ │下午六時│與英才路│ │貴賓卡各一張(以上物│三七五號│ │ │許 │口 │ │品已發還)、PHILIPS │「全迅通│ │ │ │ │ │行動電話一支(序號為│信行」(│ │ │ │ │ │000000000000000號) │讓渡書)│ │ │ │ │ │、支票六張、現金新臺│ │ │ │ │ │ │幣一萬元、信用卡三張│ │ │ │ │ │ │、提款卡三張、國民身│ │ │ │ │ │ │分證二張 │ │ ├──┼────┼────┼────┼──────────┼────┤ │ │九十五年│臺中市北│J○○ │J○○所有之FENDI土 │在臺中市│ │ │一月九日│區○○街│ │黃色三角大型手提包一│北區水源│ │ │下午四時│美德醫療│ │只,內有LV皮夾一只、│街二九之│ │ │許 │大樓前 │ │行動電話一支(序號為│二號旁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以上物品已發還)、│ │ │ │ │ │ │現金約新臺幣一萬餘元│ │ │ │ │ │ │、國民身分證、駕照、│ │ │ │ │ │ │健保卡、臺灣中小企業│ │ │ │ │ │ │銀行提款卡、信用卡中│ │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 │ │ │ │ │ │各一張、臺灣中小企業│ │ │ │ │ │ │銀行存摺及彰化銀行存│ │ │ │ │ │ │摺各一本 │ │ ├──┼────┼────┼────┼──────────┼────┤ │ │九十五年│臺中市北│丙○○ │丙○○所有之皮包一只│臺中市北│ │ │一月九日│屯區文昌│ │,內有張宏年之友會會│屯區文昌│ │ │下午三時│東五街三│ │員卡一張、NOKIA行動 │東九街四│ │ │二十分許│一號前 │ │電話(序號為00000000│四號旁 │ │ │ │ │ │0000000號)(以上物 │ │ │ │ │ │ │品除皮包外,均已發還│ │ │ │ │ │ │)、國民身分證、合作│ │ │ │ │ │ │金庫存摺一本、提款卡│ │ │ │ │ │ │一張、汽車及機車駕駛│ │ │ │ │ │ │執照各一張、健保卡、│ │ │ │ │ │ │鑰匙二串、現金新臺幣│ │ │ │ │ │ │一千四百元 │ │ ├──┼────┼────┼────┼──────────┼────┤ │ │九十五年│臺中市北│丁○○ │丁○○所有之黑色皮包│臺中市北│ │ │一月十日│區○○路│ │一只,內有咖啡色皮夾│區○○路│ │ │下午三時│與文昌東│ │一只、摩托羅拉行動電│五一八巷│ │ │四十八分│一街口 │ │話一支(序號為353865│一○一號│ │ │許 │ │ │000000000號)、NOKIA│旁 │ │ │ │ │ │行動電話一支(序號為│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國民身分證、郵局提│ │ │ │ │ │ │款卡、聯邦銀行信用卡│ │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 │5902)及台新銀行信用│ │ │ │ │ │ │卡(卡號:0000000000│ │ │ │ │ │ │083400)各一張(以上│ │ │ │ │ │ │物品已發還)、現金約│ │ │ │ │ │ │新臺幣三千元 │ │ ├──┼────┼────┼────┼──────────┼────┤ │ │九十五年│臺中市北│申○○ │申○○所有之皮包二只│在臺中市│ │ │一月十日│區○○街│ │,內有心臟導管引線十│北區大雅│ │ │下午四時│某處 │ │四支、SONY行動電話一│路三七五│ │ │三十分許│ │ │支(序號為0000000000│號「全迅│ │ │ │ │ │0000000號)(除皮包 │通信行」│ │ │ │ │ │一只外,以上物品已發│起出行動│ │ │ │ │ │還)、國民身分證、駕│電話及在│ │ │ │ │ │照、行照、健保卡、信│臺中市育│ │ │ │ │ │用卡各一張、提款卡二│樂街工地│ │ │ │ │ │張、現金新臺幣三千元│旁起出其│ │ │ │ │ │ │中一只粉│ │ │ │ │ │ │紅色手提│ │ │ │ │ │ │包及心臟│ │ │ │ │ │ │導管引線│ │ │ │ │ │ │十四支 │ ├──┼────┼────┼────┼──────────┼────┤ │ │九十五年│臺中市北│寅○○ │寅○○所有之BALLY黑 │臺中市北│ │ │一月十日│區○○街│ │色皮包一只,內有摩托│區○○路│ │ │下午五時│一二九號│ │羅拉行動電話機一支(│三七五號│ │ │許 │前 │ │序號為00000000000000│「全迅通│ │ │ │ │ │5 號)、行動電話電池│信行」起│ │ │ │ │ │一個、新光三越百貨商│出行動電│ │ │ │ │ │品一百元禮卷一張、汽│話,其餘│ │ │ │ │ │車駕駛執照、台新銀行│物品則在│ │ │ │ │ │信用卡(卡號:438045│臺中市北│ │ │ │ │ │0000000000)及新光銀│屯區太原│ │ │ │ │ │行(卡號:0000000000│路與綏遠│ │ │ │ │ │266517)信用卡各一張│路口旁空│ │ │ │ │ │、健保卡二張(以上物│地 │ │ │ │ │ │品均已發還)、現金新│ │ │ │ │ │ │臺幣五千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