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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撤緩偵字第74、75號),被告二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乙○○於後述行為時,係分別為址設於臺中市○○路八一號一樓之「東京卡通漫畫專賣店」、臺中市○區○○路七七號一樓之「風雲書局」之負責人,甲○○、乙○○分別明知如附表一、二(片名欄)所示之卡通動畫影片(下稱系爭影片),分別係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木棉花公司)、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爾公司)及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英社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及錄音著作,且均分別明知苗東超(違反著作權法犯行部分,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間某日起,以平均每片約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元價格,所販售交付予其等二人之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不詳數量之系爭影片光碟重製物(下稱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係屬未得木棉花公司、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公司同意或授權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竟仍分別基於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以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之犯意,甲○○自九十年一月間某日起(起訴書誤載為自八十九年間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即後述遭查獲時止,在上址「東京卡通漫畫專賣店」,以平均以每片高於購入價格約五十元之價格,將如附表一(片名欄)所示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販售交付予不特定之消費者,藉此營利,而以之為常業;乙○○則自九十一年六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即後述遭查獲時止,在上址「風雲書局」,以平均每片約二百元之價格,將如附表二(片名欄)所示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販售交付予不特定之消費者,藉此營利,而以之為常業。

㈡嗣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十時三十分許、十時五十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員持搜索票分別在上址「風雲書局」、「東京卡通漫畫專賣店」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乙○○、甲○○各向苗東超購得、已分別為乙○○、甲○○所有之供前揭販售交付予不特定消費者所用之如附表

二、一(扣案片數欄)所示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合計二百片(附表二部分為一百三十九片、附表一部分為六十一片,起訴書誤載為一百九十一片),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甲○○、乙○○各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下稱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苗東超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卷附木棉花公司、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公司就系爭影片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書、授權證明書、原產地證明文書、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

㈣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

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二人前案、素行之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補充說明:

㈠按被告甲○○、乙○○行為後,著作權法先後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及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增修部分條文並公布施行,本案被告二人所為,均係該當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下簡稱八十七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及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下簡稱九十二年)修正公布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以犯該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暨九十三九月一日(下簡稱九十三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以犯該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其中八十七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係規定:「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九十二年及九十三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則均規定:「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即九十二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於九十三年修正時未併同修正),惟再參諸九十二年、九十三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二者之法定刑,九十二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九十三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法定刑則為:「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相同行為之刑度九十三年修正公布之新法顯較九十二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為高;又不論依前揭八十七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均明文規定犯同法第九十四條之罪者不在告訴乃論之列,故經綜合修法前後全部規定比較上開新舊法之規定,本案自應以八十七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較有利於被告二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本案應適用較有利之八十七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是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即違反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違反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常業犯行)。

㈡爰審酌被告二人前揭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行,除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業利益外,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且其等二人為本案犯行期間非短、扣得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數量非寡,惟兼衡酌被告二人各與告訴人木棉花公司、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公司均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有告訴人之陳述意見狀併附和解契約書附卷可按(見九十四年度偵續字第二○三號偵查卷三四至四七頁),暨被告二人犯後均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被告乙○○於本案行為後,嗣雖另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二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固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惟本院審酌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甚明,且本案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歷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就被告乙○○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至被告甲○○於本案行為後,另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則被告甲○○既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核與宣告緩刑之要件未合,附此敘明。

㈢另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分別為被告甲○○、乙○○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二人陳明在卷,且依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尚無類如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即違反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違反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常業犯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甲○○扣押物品明細表 (92.6.3啟封,扣押物編號第2-1至2-6)             │
│93偵3105 P68-P70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頭文字D               │玖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鋼彈                  │壹拾貳          │同上                        │
├───────────┼────────┼──────────────┤
│機動戰士              │壹拾參          │同上                        │
├───────────┼────────┼──────────────┤
│聖鬥士星矢            │壹拾壹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小計                  │肆拾伍                                        │
├───────────┴───────────────────────┤
│甲○○扣押物品明細表  (92.7.10啟封,扣押物編號第2-6)                │
│93偵3105 P97-P98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假面騎士 龍騎 劇場版  │壹拾壹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鋼彈                  │伍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小計                  │壹拾陸                                        │
├───────────┴───────────────────────┤
│總計:陸拾壹片                                                        │
└───────────────────────────────────┘
附表二:
┌───────────────────────────────────┐
│乙○○扣押物品明細表 (92.6.3啟封,扣押物編號第3-1)                  │
│93偵3105 P60-P63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Nanaka 6/17           │陸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海賊王                │壹拾壹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閃靈二人組            │壹拾伍          │同上                        │
├───────────┼────────┼──────────────┤
│聖鬥士星矢TV版        │參拾陸          │同上                        │
├───────────┼────────┼──────────────┤
│獵人OVA2版G1          │壹              │同上                        │
├───────────┼────────┼──────────────┤
│獵人OVA1版            │參              │同上                        │
├───────────┼────────┼──────────────┤
│假面騎士 龍騎 劇場版  │肆              │同上                        │
├───────────┼────────┼──────────────┤
│歡樂課程              │伍              │同上                        │
├───────────┼────────┼──────────────┤
│頭文字D               │壹拾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小計                  │玖拾壹                                        │
├───────────┴───────────────────────┤
│乙○○扣押物品明細表 (92.6.27啟封,扣押物編號第3-2至第3-8)          │
│93偵3105 P101-P103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機動戰士              │肆拾肆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鋼彈                  │參              │同上                        │
├───────────┼────────┼──────────────┤
│頭文字D               │壹              │同上                        │
├───────────┼────────┴──────────────┤
│小計                  │肆拾捌                                        │
├───────────┴───────────────────────┤
│總計:壹佰參拾玖片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
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
    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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