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偵字第六三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32歲 丁○○ 上 一 人 陳益軒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三二四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丁○○共同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各處有期徒刑捌月,皆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及丁○○均為電腦工程師,二人並均明知「獵人」及「第一神拳」等二部卡通動畫,分別係「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竟仍為賺取外快,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再以之銷售予他人而散布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四年六、七月間起,未經「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由丁○○在其臺中市○○區○○街二00巷二十六號之住處,利用承租而來之正版「獵人」及「第一神拳」影音光碟,以其所有一對一型燒錄機燒錄之方式,擅自加以重製,再以簡單之棉套、CD活頁夾包裝後,由乙○○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七十九號六樓之一之居處,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進入「YAHOO!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之廣告,並提供自身之帳號、電子郵件信箱、電話號碼與高雄社東郵局帳戶(均詳卷),供不特定人聯絡、詢問及匯款使用,而以「獵人」每套(四十六片)VCD 新臺幣(下同)九百元、「第一神拳」每套(四十二片)VCD 八百元、兩套合購九折之價格,連續販售予不特定之人,並由二人輪流寄送盜版光碟予客戶,而共同以此重製於光碟及散布之方式,連續侵害「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五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許及四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乙○○上址居處內,扣得屬其所有供販賣盜版光碟使用之電腦主機一臺(含內建之光碟機一臺及電源線一條),在丁○○上址住處,扣得盜版VCD二百二十二片(「獵 人」三套、「第一神拳」二套)及其所有供(或預備供)重製及寄送盜版光碟使用之一對一型燒錄機一臺(含電源線一條)、空白光碟片五十片、棉套一包、信封袋一包、CD活頁夾二十五個、空白中華郵政包裹掛號託運單一疊等物,而查獲上情。而總計二人於查獲前,已因販售盜版光碟得款約六、七千元。 二、案經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丁○○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員)、丙○○(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員)分別於警詢中證、指述之意旨相符(見警詢卷第十頁以下及偵查卷第二十四頁以下),並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影本一紙(附於警詢卷第四十一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臺中分隊搜索扣押筆錄二份、扣押物品清單一紙、查獲現場與扣案物品相片九張、告訴代理人甲○○提出之扣案「獵人」盜版光碟鑑識證明書、「第一神拳」盜版光碟代為鑑識證明書各一份(分別附於警詢卷第十六頁、第三十九頁)、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出之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原產地證明書、授權證明書各一份、員警查得之被告乙○○以linochang (李若塵)為名之帳號IP位址資料、「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之拍賣資料、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人之基本資料(申辦人:乙○○)、被告乙○○電子郵件信箱中之與買家聯繫與答覆詢問事項之資料及其高雄社東郵局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提款明細之資料影本等各一份分別附卷可稽,復有分別屬乙○○及丁○○所有之電腦主機一臺(含內建之光碟機一臺及電源線一條)、一對一型燒錄機一臺(含電源線一條)、空白光碟片五十片、棉套一包、信封袋一包、CD活頁夾二十五個、空白中華郵政包裹掛號託運單一疊及重製而得之盜版光碟二百二十二片(均為 VCD,其中「獵人」三套、「第一神拳」二套)扣案可證,是核被告乙○○、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及丁○○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其等二人,就上開所為之犯罪間,均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等所犯前開二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又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至其等所犯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間,則具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乙○○與丁○○均為電腦從業人員,儘有相當之謀生能力,卻為此不法之圖,其等個人之所得固然因此增益,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卻因此受有損害,惟二人均素行良好(並無任何前案紀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行為之期間雖長,惟所得無多、犯後復能自始坦承犯行、主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被告二人與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立之「侵害著作權和解契約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佐),告訴人亦均已表達原宥之意等一切情狀,予以均量處八月之有期徒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乙○○與丁○○前既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審酌其等犯罪之情節與犯後之態度,認其等經此起訴、審判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均為緩刑二年之諭知,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 二百二十二片、電腦主機一臺(含內建之光碟機一臺及電源線一條)、一對一型燒錄機一臺(含電源線一條)、空白光碟片五十片、棉套一包、信封袋一包、CD活頁夾二十五個、空白中華郵政包裹掛號託運單一疊,均屬被告乙○○及丁○○所有因犯罪所得(盜版VCD部分)、供犯罪所用(電腦主機 及一對一型燒錄機部分)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空白光碟片、棉套、信封袋、CD活頁夾及空白中華郵政包裹掛號託運單部分),此業據其等供承在卷,自應分別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詳如附表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 敏 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參考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應沒收之扣案物品 ┌───┬─────────────────┬────┬─────────┐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與 數 量│所 有 人│ 沒 收 依 據 │ ├───┼─────────────────┼────┼─────────┤ │ 一 │盜版VCD 貳佰貳拾貳片(「獵人」參套│乙○○、│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 │ │、「第一神拳」貳套) │丁○○ │前段(因犯罪所得之│ │ │ │ │物) │ ├───┼─────────────────┼────┼─────────┤ │ 二 │電腦主機壹臺(含內建之光碟機壹臺、│乙○○ │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 │ │電源線壹條) │ │前段(供犯罪所用之│ │ │ │ │物) │ ├───┼─────────────────┼────┼─────────┤ │ 三 │一對一型燒錄機壹臺(含電源線壹條)│丁○○ │同上 │ │ │ │ │ │ ├───┼─────────────────┼────┼─────────┤ │ 四 │空白光碟片伍拾片 │乙○○、│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 │ │丁○○ │項第二款(供犯罪預│ │ │ │ │備之物) │ ├───┼─────────────────┼────┼─────────┤ │ 五 │棉套壹包 │同上 │同上 │ ├───┼─────────────────┼────┼─────────┤ │ 六 │信封袋壹包 │同上 │同上 │ ├───┼─────────────────┼────┼─────────┤ │ 七 │CD活頁夾貳拾伍個 │同上 │同上 │ ├───┼─────────────────┼────┼─────────┤ │ 八 │空白中華郵政掛號包裹託運單壹疊 │同上 │同上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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