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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1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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