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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靜琪吳進發賴妙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律師
被告
乙○○原名黃炫賓
選任辯護人
蔡本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陳銘賓」部分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陳銘賓」部分,顯係誤寫,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何 淑 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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