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訴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訴字第1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庚○○
- 選任辯護人
- 廖志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周平凡律師
- 被告
- 丑○○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 被告
- 寅○○即丙○○)
壬○○
甲○○
號3樓之2
己○○
子○○
辛○○即陳美秀)
癸○○
戊○○
乙○○
丁○○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裁定如下:
主文
庚○○、丑○○、寅○○、壬○○、甲○○、己○○、子○○、辛○○、癸○○、戊○○、乙○○、丁○○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庚○○、丑○○、寅○○、壬○○、甲○○、己○○、子○○、辛○○、癸○○、戊○○、乙○○、丁○○因犯常業詐欺罪,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六月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上證明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