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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訴字第14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被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告
寅○○即丙○○)

      壬○○

      甲○○

          號3樓之2

      己○○

      子○○

      辛○○即陳美秀)

      癸○○

      戊○○

      乙○○

      丁○○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裁定如下:

主文

庚○○、丑○○、寅○○、壬○○、甲○○、己○○、子○○、辛○○、癸○○、戊○○、乙○○、丁○○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庚○○、丑○○、寅○○、壬○○、甲○○、己○○、子○○、辛○○、癸○○、戊○○、乙○○、丁○○因犯常業詐欺罪,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六月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上證明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訴字第1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