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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賴恭利巫淑芳吳崇道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晉玄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   告 晉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吳崇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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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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