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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賴恭利巫淑芳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原告
晉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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