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 告 晉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吳崇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