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147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503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ㄧ四七五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被告本件之犯行,所侵害者僅為國禎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原告雖為該公司之代表人,然與國禎實業有限公司究為不同之權利主體,其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羅智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樓希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