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清鈞林慧英陳姵君

原告
上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忠
被告
甲○○ 原名張岳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1943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附帶民事訴訟,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著有26年渝附字第214號、23年附字第248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罪刑事部分,固據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4日以95年度易字第1943號判處罪刑,然查,但本件原告並非上開案件之被害人(業經公訴人於本院95年11月30日審理時變更起訴犯罪事實),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難謂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