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上鎧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忠
- 被告
- 甲○○ 原名張岳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1943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附帶民事訴訟,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著有26年渝附字第214號、23年附字第248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罪刑事部分,固據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4日以95年度易字第1943號判處罪刑,然查,但本件原告並非上開案件之被害人(業經公訴人於本院95年11月30日審理時變更起訴犯罪事實),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難謂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