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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8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楊真明黃渙文陳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告
乙○○
被告
晉旭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二七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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