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2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2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43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增列「被告所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罪,係基於同一因果支配行為而犯數罪名,為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罪處斷」「序號0000000 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貳支,依電信法第60條之規定沒收之」,及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電信法第六十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