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生萱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東進企業行
- 代表人
- 乙○○○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六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生萱企業有限公司、東進企業行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四、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