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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7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70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五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七月及十」更正為「七月及十月」,第三行「甫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執行完畢」更正為「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保護管束期滿以執行完畢論」,第三至七行「另於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執行完畢;又於九十四年間因竊盜,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五月確定;又於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三月確定,上開四罪經定執行刑為一年七月,甫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執行完畢」予以刪除,第十二行「十一時許」更正為「十一時三十分許」,第十三行「甲○○使用」更正為「徐麗芬所有現供甲○○使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三行「七月及十」更正為「七月及十月」,第四行「甫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執行完畢」更正為「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保護管束期滿以執行完畢論」,第四至十行「另於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執行完畢;又於九十四年間因竊盜,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五月確定;又於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三月確定,上開四罪經定執行刑為一年七月,甫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執行完畢」予以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70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