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8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8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2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七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四月確定」後之記載應補充「嗣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甫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甫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第四行「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行「一字形扳手」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字形螺絲起子」,及第六行「乙○○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仕欣所有交由乙○○使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前開作案用之一字形螺絲起子未據扣案,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818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