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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郭瑞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保誠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柳元昌
被告
新晨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坤銀
被告
晟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炳松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保誠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新晨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晟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等之代表人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基準日之前,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5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瑞祥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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