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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244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唐光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2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六合手冊壹本、簽單貳拾壹張及帳冊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列「對方沒中的話我就將前收下來」,應更正為「對方沒中的話我就將錢收下來」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光義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24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