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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9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97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5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藥鏟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五列「於95年11月22日釋放,」之後應補充記載「並於96年1月25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等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97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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