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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50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郭瑞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天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7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天有限公司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一)之「被告天乙公司」應更正為「被告乙天公司」,另補充證據部分並有各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4年10月24日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0940043570號函存卷可參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係指包括自然人、法人等所有之納稅義務人,並非僅限於自然人而言(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七四八四號、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五號判決亦持相同見解)。核被告乙天有限公司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瑞祥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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